犯罪行為是我國執法部門嚴厲打擊的對象,犯罪在主觀認定上有故意和過失之分,不同的主觀態度法官也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同程度的定罪量刑。那么什么叫過失犯罪?過失犯罪與意外事故如何區分呢?下面跟著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叫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心理;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過失犯罪的特征:
1、實際認識和認識能力相分離。
2、應為行為和實際所為不一致。
3、主觀愿望與客觀效果相矛盾。
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系,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
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二、過失犯罪與意外事故如何區分
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有相似之處,表現在都沒有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客觀上又都發生了結果,但前者是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后果是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在這個問題上,應根據前述判斷基礎、判斷方法與判斷標準,全面、客觀、準確地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從而正確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尤其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由于事件已經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范圍。正確的方法是,從分析行為入手,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入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為入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第二,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系;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為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為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只要結果嚴重就千方百計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結果責任的殘余,違反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行為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為入所不能預見的其他結果,不能因為行為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一切結果。特別是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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