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節輕微不予行政處罰是什么意思
第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這種情況是指違法當事人對實施違法行為主動補救,是從主觀積極的角度來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不僅使已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有所減輕,而且表明行為人已經知錯改錯,而不是文過飾非。如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會堵塞了違法者的“自新”之途。
第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這種情況是指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實施違法行為是由于某種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強制。這些人從主觀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實施違法行為的,客觀上在違法行為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較小。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之所以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因為被脅迫人實施違法行為并非行為人主動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種被動行為,客觀上處于意志相對不自由狀態。此外,在這種情況下,脅迫者往往承擔更重的責任,從該違法事件整體來看,并不違反“過罰相適應”原則。
第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這種情況是指當事人以實際行動對違法行為予以補救,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包括檢舉揭發違法行為,向行政機關主動提供材料和線索,積極做有關當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機關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立功可以贖過,目的在于激勵違法行為人檢舉揭發違法行為。可見,將這種表現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基于行政處罰政策上的考慮。當然,違法行為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并有立功表現,表明其主觀惡意減輕,行為人對自己的法定義務已有所認識和重視,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也是符合“過罰相適應”原則的。
第四是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由于上述3種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故本項規定為某些特殊情形留有余地。現實中對此項規定的理解和適用最易產生偏差和錯誤。因此,執法人員不能只注意此項規定中“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而忽視了其中的“依法”兩個字。
二、“犯罪事實”應改為“涉嫌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是關于刑事公訴案件立案偵查機關的規定,立法的目的是強調偵查機關主動發現涉嫌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以有效地懲治犯罪和保護公民。法條之中的“犯罪事實”應修改為“涉嫌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三、如何來定義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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