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調解了刑事案件可以嗎
根據法律規定,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進行調解或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后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后,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與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币簿褪钦f,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么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應該給予什么樣的刑罰?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在時間上,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于,重大、流竄等犯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注:根據法律規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檢察院兩個階段統稱“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審判階段統稱為“被告人”。
三、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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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調解。
2、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
3、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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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自覺遵守調解現場紀律。
3、尊重對方當事人人格,不得謾罵、侮辱對方當事人或者采取其他過激行為。
4、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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