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功贖罪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1、主體要件。立功的主體是一切歸案的犯罪分子,無論其主觀惡性輕重、犯的是何種罪行、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有無悔罪表現、有無自首、坦白等情節。
2、時間要件。立功必須發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終審判決生效前。“到案”包括二種情況,一是指在詢問、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及公民扭送過程中,從犯罪分子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應認為是“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自動投案的認定從自首制度。立功的開始時間不宜定得過早,一般應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確認之時為宜,因為只有此時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贖罪的愿望。
3、行為要件,即犯罪分子實施的立功行為。具體包括刑法第68條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為。
4、確認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事實、所提供的破案線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點、活動規律等信息必須真實、有效,司法機關據此查證了他人犯罪事實、偵破了其他案件、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所揭發、提供的內容不屬實,或未能查證屬實,則不能認定立功。另外,如果犯罪分子雖想阻止他人犯罪事實,但未能成功,或者雖做了一些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的行為,但表現并不突出,也不足以構成立功。
二、立功可以減刑嗎?
可以的。
1、關于減刑的相關規定適用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規定的5種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種主刑都可以適用減刑。
2、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罰執行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適用減刑。
3、為了維護刑罰的嚴肅性,保證執行的效果,減刑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輕。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三、不屬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罪分子將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
1、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
2、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
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
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
以上就是由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立功贖罪的認定是怎么樣的的相關內容。實踐中,有的人為了能夠讓自己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法定情節,不惜采用一些違法的手段,這樣顯然是不會被認定為自首或者立功的,那么最后也就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