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國家的安全罪量刑是什么
危害國家安全罪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等。針對不同的罪名,刑法上的量刑標準均有差異。具體量刑要在全面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做出分析判斷。
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安全。具體是指國家的獨立、國家的團結統一、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基本制度及國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是指中國的主權獨立、團結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固及其他國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總和。
2、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蔽:野踩男袨椤埃侵妇惩鈾C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機構、個人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總的來說就是《刑法》第102條至113條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體,且多為一般犯罪主體。對于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來說,不論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年滿16周歲,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但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其主體范圍有著嚴格的限制。如背叛國家罪、資敵罪的主體只限于中國公民;叛逃罪的主體只限于中國公民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危害國家安全這一類犯罪,實際承擔刑事責任而被刑罰處罰的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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