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讀職犯罪案件(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文件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認定
1、行為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又加以過失泄露的,不實行數罪并罰,對之應依照其中的一罪從重處罰。由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屬于行為犯,不以情節嚴重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從重論處。
2、軍人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以特別法條規定的軍人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治罪。非軍人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仍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而不是后罪。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特別累犯的罪行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據刑法的規定,只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2、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不是特別累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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