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刑事屬地原則
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這是我國刑法關于刑法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它包括以下兩項主要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含義
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
(1)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這是國家領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
(2)領水,即國家領陸以內和與陸地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內水包括內河、內湖、內海以及同外國之間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線或主航道中心線為界。領海即與海岸或內水相領接的一定范圍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據我國政府1958年9月4日發表的聲明,我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3)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
除此之外,根據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在時間或地點方面存在跨越國界等情況,我國刑法又進一步明確了屬地管轄的具體標準。我國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這里包括三種情況:
(1)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均發生在我國境內,這是通常的情況;
(2)犯罪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于國外。例如在我國境內郵寄裝有炸藥的包裹,在境外發生爆炸;
(3)犯罪行為在國外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例如在我國境外開槍,打死境內居民。根據刑法的規定,上述三種情況均適用我國刑法。
二、屬人管轄原則的含義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無論按照當地法律是否認為是犯罪,亦無論罪行是輕是重,以及是何種罪行,也不論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國或何國公民的利益,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只是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該中國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所謂“可以不予追究”,不是絕對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此外,如果是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在域外犯罪,則不論其所犯之罪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法定最高刑是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司法機關都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對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犯罪管轄應從嚴要求。
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條規定,包括我國公民在域外犯罪的情況在內。這條規定表明,我國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其法律具有獨立性,外國的審理和判決對我國沒有約束力。但是,從實際情況及國際合作角度出發,為了使被告人免受過重的雙重處罰,又規定對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犯罪人,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樣既維護了我國的國家主權,又從人道主義出發對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做了實事求是的考慮,充分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三、與國際刑事屬地原則有關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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