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庭前準備程序
(一)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1、開庭前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據的相關情形。
3、通知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
用傳票和通知書,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4、在開庭以前召開庭前會議
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二)庭前會議
1、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社會影響重大的;
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庭前會議針對的問題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管轄異議;
回避;
申請調取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3、庭前會議的程序
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調解。
庭前會議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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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訴訟開庭程序
庭前準備階段
1、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
2、起訴書送達被告,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享有辯護權利。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加人。
5、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公開審理。
6、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審理
庭審階段
1、審判長查明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名單;告知是否申請回避;
2、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當事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向被告人發問。
3、證人作證;
4、公訴人、辯護人出示證物,并進行法庭調查;
5、根據情況,可以休庭,調查核實證據;經合議庭同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6、法庭辯論;
7、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被告人作最后陳述;
8、休庭
三、公訴人應做好的庭前準備有哪些
(1)要充分考慮到案情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盡可能做好證據的固定工作。必要時,應重新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穩定口供和證人證言,或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出庭前,要充分估計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證人推翻原證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應的對策,強化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體系的完整性和嚴密性,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
(2)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將使用其證言作為證據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于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公訴人應當宣讀。該筆錄具有與證人當庭口頭陳述同等的法律效力。
(3)證明犯罪是出庭公訴的核心工作。公訴人在出庭前應重點做好舉證和質證的準備工作。檢察長要加強對制定舉證計劃和質證方案的領導,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要親自審查公訴人制定的舉證計劃和質證方案,以保證出庭公訴的質量。
《公訴人出庭行為規范全文》第五條 公訴人在出庭前應進一步熟悉案情,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以及審判中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認真做好出庭預案,熟悉訊問、詢問、舉證、質證和答辯提綱。
第六條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應備齊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和示證所需的設備。
第七條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服裝管理規定(試行)》中的規范要求著裝,佩戴胸徽和制式領帶。做到儀表整潔,舉止得體,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褲腿、穿拖鞋;
(二)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涂彩色指甲;
(三)不得戴耳環、佩項鏈及其他飾物,男同志不得留長發、剃光頭、蓄胡須;
(四)不得佩帶除檢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與公訴人形象不符的服飾、發型和舉止。
刑事庭前準備程序有許多,例如開庭審判前的準備就需要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以及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據的相關情形。以上便是中國刑事律師網編輯為您整理的刑事庭前準備程序的疑問,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