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區別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刑事追訴的人,二者的區別在于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而被告人則既存在于公訴案件也存在于自訴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審判階段。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雖然是對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但是卻有著重要的程序和實質意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謂不僅表明了各自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而且互相間還有獨立的意義,即“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發展變為“被告人”。有些案件在經過偵察和審查起訴,最終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則“犯罪嫌疑人”不會變成“被告人”,訴訟將會終止。
3、不僅在程序意義上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也有區別。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權利:
(1)委托辯護人
(2)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3)聾、啞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訊問等程序
(4)有權核對訊問筆錄
(5)有權自行書寫供述
(6)有權申請重新或者補充鑒定
(7)有權提出申訴。
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幾項權利:
(1)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證據質證
(2)參加法庭辯論
(3)向法庭做最后陳述
(4)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5)提起上訴
(6)提出申訴。
二、犯罪嫌疑人何時可以請律師?
1、犯罪嫌疑人家屬的權利和注意事項
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后家屬應得到法律文書: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必須出示拘留證(逮捕證)。
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須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犯罪嫌疑人家屬什么時候可以請律師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時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 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屬為什么要請律師
偵查階段代表著案件的開始,在該階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經受到限制,可能已經在看守所里關押,開始與外界失去聯系。律師的出現可以讓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關情況,對自己的行為和法律有全面的認識和了解。
4、犯罪嫌疑人家屬請律師有何作用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詢。
(2)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侯審。
(3)向有關辦案單位出具法律意見書,闡明法律觀點,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4)代理犯罪嫌疑人進行申訴控告。
(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實情。
(6)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5、怎樣選擇刑事辯護律師
律師行業與醫院一樣是分專業的,每個律師都有自己擅長的專業,聘請律師應當選擇專業律師,您最好是找擅長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辯護律師。要注意的是,對于那些向您承諾包打贏官司和夸自己關系如何強大的律師一定要多加注意。
三、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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