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與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都屬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都沒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區別的標志是是否“著手”實行行為。預備是進行了犯罪準備,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而未遂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3、特征不同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征: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二、犯罪構成的四個要素是什么?
犯罪構成要件是某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滿足的主客觀條件的有機整體,由四個方面構成:
1、犯罪主體,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3、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抱得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等要素。
4、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要素。
三、犯罪預備如何處罰?
(一)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
(二)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范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于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后來決定。
主要應考慮的情節有:
1、是犯罪預備行為是否已經完成;
2、是犯罪預備行為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結果;
3、是犯罪預備行為所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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