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集體財產罪怎么量刑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侵占集體財產罪與其他罪的區別
1、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侵占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并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2、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三、侵占集體財產20萬如何量刑
如果是農村經濟集體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集體財產20萬的,屬于貪污罪數額巨大情形,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以上便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侵占集體財產罪怎么量刑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