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的條件
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的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屬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因為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在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二、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三、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于犯貪污罪、受賄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死緩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在其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
假釋實際上是對于犯罪分子是一種獎勵,犯罪分子是可以提前回家。所以在適用的時候一定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所有的條件時才能夠適用此項制度。如果您對假釋的條件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我們中國刑事律師網的律師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