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壟斷經營是什么罪
非法經營罪。《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如何禁止壟斷經營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社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三、壟斷豁免情形
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定正當性,這些協協則不受反壟斷法禁止。所謂法定正當性,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豁免情形。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具有法定正當性的情形有: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種情形,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才能夠滿足法定正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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