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的概念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后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而且自首可以減輕犯罪分子的懲罰,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甚至還可以免除處罰。
二、自首的條件:
一般我們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自首是從下面兩個方面來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1、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察覺之后。關鍵在于犯罪分子須自動投案。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說明其有認罪悔改,愿意接受懲處,從司法實踐中看,將自首時間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爭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2、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首先必須是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以下這種情況也屬于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于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這個雖然不是當事人自己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是是出于他主觀上的想自首,因此,這也是自首的一種方式。總之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只要是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動機都屬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機關,群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采取強制措施歸案的等,都不是自動投案。
3、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
4、犯罪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脫司法機關對他采取的強制措施;或僅以電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歸案的;這是屬于有悔罪的態度,不屬于自首。
綜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統化的。
以上就是關于什么是自首的基本內容,如果還有其他不懂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