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被告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律師應該如何寫辯護詞呢?下面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北辰永信律師事務所接受濰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現指定由我擔任劉XX的辯護人。接受辯護任務之后,辯護人查閱了本案的相關卷宗材料,并會見了被告劉XX,向其調查了解案情事實。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傷害罪沒有異議。現辯護人根據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以及客觀事實與法律,針對被告人的量刑及處罰提出辯護意見如下: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且該過錯行為是本案發生的直接誘因, 請法院在量刑時,考慮所述情節。
1、本案被害人劉XX與本案被告劉XX的妻子程XX相好,且程XX一直在劉XX家居住,兩人之間是一種不正當的通奸關系。本案被告在確信被害人與程XX有通奸行為后,在精神上承受了極大的壓力。
2、2013年7月30日本案被告到昌樂縣營丘鎮XX村劉XX家打算將程XX帶回家,當日23時許本案被告與被害人相遇,被害人在醉酒的狀態下先行對本案被告進行了辱罵,繼而雙方發生廝打,最終導致受害人死亡。
二、被告劉XX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這起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方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 屬于臨時起意,并非預謀。被告劉XX沒有主動提出犯罪的意思表示,也沒有組織和教唆他人參與犯罪,更沒有對被害人的致命部位進行擊打,僅僅是對受害人進行了輕微的撕扯、踹打,犯罪情節相對較為輕微,其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次要或者輔助的作用。所以,劉XX在應當認定為從犯。
三、被告劉XX有深刻悔罪表現,認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根據昌樂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出具的《抓獲經過》,被告劉XX在被抓獲的過程中始終予以配合,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的行為。
2、被告劉XX在犯罪之后,無論是在公安偵查階段還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深刻的悔罪表現,這些情節在量刑時也應予以從輕考慮。
四、被告劉XX歸案前一貫表現良好,是初犯、偶犯,無前科。
被告劉XX在歸案前自營一家汽修廠,有正當的職業,沒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記錄,更沒有犯罪前科,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沒有充分的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惡性均與慣犯有著明顯的區別,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五、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10】36 號)第三項“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7條“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之規定,請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劉XX無論是從主觀的犯罪動機,客觀行為的實施以及在歸案后的認罪態度上,其社會危害性及主觀惡性都不大,故辯護人懇請法院酌情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
山東北辰永信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