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從犯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判刑的定義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判刑的標準是: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過失行為,如生產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銷售者不知產品系偽劣產品,因不負責任、疏忽大意而生產或銷售的,不能構成本罪。 構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從犯的,可根據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刑罰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于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6、“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于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非法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從犯的相關內容,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只要涉及到法律犯罪行為的,都會被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因此小編提醒大家不要做違法犯罪之事,否則就會受到刑罰責任。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處理,中國刑事律師網提供專業律師,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