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自愿認罪能否從輕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一)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條件是什么?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那些情況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三)什么樣的案件應當慎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危害國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惡案件; 2、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慣犯或以犯罪為常業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應當慎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四)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能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對于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從寬處罰。 (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證據標準如何把握? 答:1、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做到主要犯罪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即與犯罪構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節有關的事實清楚;主要犯罪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據以形成鏈條的證據之間無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并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犯罪具體時間、地點及細節無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響犯罪事實成立。二、當一審不認罪二審認罪能從輕嗎? 在社會中許多人犯罪后都會受到法院的審理,而一些人往往還抱有僥幸的心理希望能夠躲過一劫,為自己做無罪辯護。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往往會適得其反。這時就會出現一審不認罪二審認罪能從輕嗎這種比較少見的案例出現。就這一問題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為大家詳細解答,首先我們來看看國家對于認罪有什么樣的解釋。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于知錯、悔改心理明示承認或默示自己已經做出某種犯罪事實的行為。“認罪態度”是認罪或者不認罪的一種語言表白。它不是一個簡單的認與不認的問題,其需要通過一定的行為表現出來。俗話說:態度決定行為。其實,反過來,認定一個人的態度,往往也是通過觀察他(她)的行為來予以認定的。狹義的“認罪態度”不外乎認與不認,廣義的“認罪態度”還包括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損失、積極退贓、降低犯罪危害后果的程度、節約偵查辦案成本的大小等等。 犯罪行為包括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四個方面主要內容。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量刑的一般原則: 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處”。由此可見,這里指的“犯罪行為”不包括“認罪態度”,因為“認罪態度”屬于犯罪行為實施完畢之后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本身。那為何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會影響量刑呢?理由很簡單,那就是 “認罪態度”雖不屬“犯罪行為”的范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認罪態度”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是一個“法律行為”。故而,上述《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只是法官量刑的一般原則,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如何,也將會在量刑上予以體現。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被告人的量刑,除了主要考量其犯罪行為本身,還要考量其犯罪后的認罪態度問題,把其作為一個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傳統刑法及司法實踐將“認罪態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 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這兩個條文規定對于“自愿認罪的被告人”,法院會考慮“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7條規定“對于當庭認罪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只要是被告人認罪的,律師一般都會引用上述三條規定來為被告人辯護。我們知道,這三個條文并不是法律。故而,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法官對此引用的隨意性比較明顯。 為進一步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2011年2月25日,我國通過刑法修正案八(該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這一規定說明“認罪態度”從此上升為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情節。法官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從輕處罰甚至減輕處罰變得有“法”可依,使得我國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明確為具體的法律,符合國際化趨勢。這一方面可以避免法院在給予被告人優惠處罰方面過大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體現對于被告人自愿認罪的獎勵并保障其合法權益。三、一審認罪二審翻供會怎么處理? (一)看是否有新的證據材料。如果一審認罪是處于刑訴逼供,則因為程序違法會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若不是,則看新的證據是否有利于,結果可能是: 1、撤銷一審判決,二審直接改判; 2、撤銷一審,發回重審; 3、維持一審判決。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二審自愿認罪能否從輕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