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范電子送達適用的對策及建議 一要強化法院信息化建設。一方面,開發安裝專門的電子送達程序軟件系統,加強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技術,保障電子送達的安全。另一方面,對于電子送達“回證”問題,設置自動回復功能,如法院承辦人將法律文書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后,該程序附帶收到自動回復功能,以證明“到達受送達人的特定系統”,并打印該回復信息進行存檔。 二要拓寬送達地址選擇項。電子送達的適用是因地制宜的。基層法院面對的當事人多為普通百姓,電子送達適用對象相對較少較窄,可以考慮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增加電子郵箱、傳真號碼等電子送達選擇項,由當事人自由選擇送達方式并填寫,明示當事人的選擇權。中級法院以上的法院,因當事人多為城市居民,可以單獨定制專門的格式電子送達確認單,由當事人親自填寫并確認。 三要增加電子公告送達。網絡時代,訴訟活動逐漸科技化、網絡化是現代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手機電腦深入尋常百姓家庭,微博微信廣泛普及使用,網民越來越多,網絡傳播迅猛、關注度高;而讀書看報之人則越來越少,通過報紙刊登公告送達效果并不理想。對此,建議增設電子公告送達,在特定的網絡平臺上,以向社會公眾發布電子信息的形式,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定期間,視為送達。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送達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送達的司法解釋為在其中對于送達有所規定,、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三、送達方式 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有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成年家屬,代收人的送達方式。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有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將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如果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是調解而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不可適用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 委托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托其他法院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送交受送人的送達方式。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基于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交有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產生送達后果的送達方式。以上就是由中國刑事律師網編輯整理收集的關于規范電子送達適用的對策及建議的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