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私了之后還能追究嗎 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公訴案件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是否還會判刑有不同處理結果。 針對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原告人,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訴的因素之一為,自訴人同被告人達成和解。因此,自訴案件當事人私了,私后不能起訴了。自訴人撤回自訴,一般不會被判刑。 針對公訴案件,公訴人是原告,公訴人系履行國家職權,不會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不提起公訴。而是,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公訴人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夠構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且對其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二、刑事案件“私了”的特征 (一)刑事案件“私了”與刑事案件“公了”及與與國外刑事制度方面的“辯訴交易”有著很大的不同。下面,我從刑事案件“私了”的概念本身,同時與刑事案件“公了”及國外刑事訴訟中的“辯訴交易”制度的比較中,分析刑事案件“私了”的特征。 1、程序性。 刑事案件“私了”是刑事案件的結案方式之一,當然,這種結案方式,與刑事案件的“公了”一樣,也應該遵循一定的程序。程序性應該是刑事案件“私了”的一個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的“私了”現象是存在的,但是,刑事案件的“私了”并沒有一定的程序可以遵循,都是各自行之。各國對刑事案件的“公了”都制定了刑事訴訟的程序法。但是各國都沒有對刑事案件的“私了” 規定一定的程序。這是自然的,因為各國刑事法律沒有認可刑事案件的“私了”,當然也不可能對刑事案件的“私了”規定一定的程序。 如果各國刑事法律制度認可刑事案件的“私了”結案方式,制定刑事案件“私了”的程序法是題中之義。當然刑事案件“私了”的程序可以包含在刑事訴訟法中。在刑事訴訟法中設立刑事案件“私了”的單獨篇章,使刑事案件的“私了”有法可依。這也許是現代刑事訴訟法的一個發展方向,是完善現代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方面。 程序性雖然不是刑事案件“私了”與刑事案件“公了”的重要差別特征之一,但是,刑事案件“私了”的程序性還是與刑事案件“公了”的程序會有很大的不同,就是說在程序的具體內容上,是有很大差別的。 2、替代性。 刑事案件“私了”的替代性,是指刑事案件“私了”是以經濟或者其他非經濟性的補償(賠償)的形式來代替刑事處罰。 對于刑事案件,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是其主要特征,流行的刑事案件的“公了”,就是以侵害方承擔刑事責任來結案的。就是在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雖然也要追究侵害方的民事責任,但畢竟是以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為主,以追究侵害方的民事責任為輔。 但是,刑事案件的“私了”,是以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為主要特征的。既然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那么,是不是不追究侵害方的任何責任了呢?不是的。而是以侵害方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承擔補償或者賠償責任,是以侵害方承擔這種補償或者賠償責任來代替其承擔刑事責任。 替代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經濟形式即金錢形式來替代。就是侵害方對被侵害方給于一定的金錢賠償或者補償。 另一種是非金錢形式,就是侵害方對被侵害方返回財產,或者終止阻礙行為,或者賠禮道歉等形式,來補償被侵害方受到的損害,或者安慰被侵害方。 3、自愿性。 刑事案件的“私了”的另一個重要特征是自愿性,就是當事人雙方愿意協商解決之間的糾紛,這種愿意完全是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沒有任何外來強制力的自愿,而且,這種自愿,不是當事人一方的自愿,而是雙方的自愿。 自愿性,不僅僅應該體現在是否同意“私了”,更應該體現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內容上,重要的是體現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協商結果上,要使刑事案件“私了”的內容充分體現當事人雙方一致的自愿意志。 自愿性,不僅是刑事案件“私了”的一個重要特征,而且也應該是刑事案件“私了”的一個重要原則,必須貫穿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全過程。 當然,這種自愿性,是在國家意志允許的范圍內的自愿,不是隨心所欲,不是想“私了”就“私了”。 4、司法機關的尊重性(服從性)。 司法機關的尊重性(服從性),就是指在刑事案件“私了”的過程中,司法機關對當事人是否“私了”,怎樣“私了”,不應該有更多的干涉,更不應該起主導作用,不應該把司法機關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而只應該起一個輔助作用,應當尊重和服從當事人的意志,對于刑事案件的“私了”,應該是當事人說了算,正確一些說,是雙方當事人共同說了算,司法機關不應該說了算。就是說,在刑事案件“私了”中,是當事人的意志起主導作用,不是司法機關的意志起主導作用,司法機關應該尊重或者服從當事人的意志。 當然,說刑事案件的“私了” 是當事人的意志起主導作用,不是說司法機關的意志就不起作用了。其實,在刑事案件的“私了”中,司法機關的意志還是可以起很大的作用的。如可以向當事人雙方提出“私了”的建議,可以提出“私了”的方案,供當事人參考,可以對當事人提出的“私了”方案提出司法機關自己的看法,使“私了”方案更公正一些,更合理一些。總之,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的“私了”中是可以大有作為的。 當然,司法機關的這種尊重性、服從性,是在國家意志范圍內的尊重和服從,就是在國家意志的范圍內,對當事人意志的尊重和服從。 5、無刑事處罰性(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刑事案件,傳統的認識和做法是要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對侵害方進行刑事處罰,這也是刑事案件“公了”的必然結果。但是,對于刑事案件“私了”來說,卻卻相反,是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不對侵害方進行刑事處罰。 刑事案件“私了”中的無刑事處罰性(不承擔刑事責任),就是被侵害方放棄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的請求,司法機關也就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使侵害方不受到刑事處罰。 6、非強制性。 非強制性,是與自愿性相對應的一個特征。刑事案件的“私了”應該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的過程和結果,所以,它是非強制性的。司法機關不應該強制當事人雙方同意對刑事案件的“私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也不應該強制當事人同意“私了”,當事人之間也不允許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進行任何形式的強制,強迫對方同意“私了”。 強制當事人同意進行“私了”,在刑事案件“私了”成為一個國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后,會是一個必然的現象,而且強制的形式會多種多樣。所以,在建立了刑事案件“私了”的法律制度后,怎樣防止強制當事人同意“私了”是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及司法機關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和重要任務。 7、不排除性(選擇性)。 建立了刑事案件“私了”制度后,雖然國家對一部分刑事案件規定了可以“私了”,但這并沒有排除對這一部分刑事案件進行“公了”的可能性,就是說,對于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可以“私了”的那一部分刑事案件,只是為這一部分刑事案件打開了“私了”的方便之門,至于是不是“私了”,當事人完全可以進行選擇,不想“私了”,仍然可以通過“公了”途徑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矛盾、沖突、糾紛。就是當事人同意了“私了”,在“私了”的過程中,只要“私了”還沒有結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仍然可以放棄“私了” ,選擇“公了”。 在傳統的刑事案件結案方式中,只有“公了”一種方式,所以,當事人是沒有自由選擇權利的。有了刑事案件的“私了”制度,當事人才有了選擇“公了”或者“私了”的自由權利。那么,司法機關有沒有這樣的選擇權力呢?應該說是沒有的。但是,司法機關有建議當事人選擇“公了”或者“私了”的權力。 8、對“私了”解決方案履行的自覺性,缺乏履行的強制性。 從傳統的刑事案件來說,刑事案件結案后,就是在法院判決后,是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刑罰的。但是,對于刑事案件的“私了”方案來說,是由當事人自覺來履行的,強制力比較弱。當然,以我設想,對于刑事案件的“私了”方案,也應該賦予一定的強制力,起碼應該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對“私了”解決方案的公正合理缺乏規范性的衡量標準。 對刑事案件的“私了”方案,沒有認可的客觀標準,不是依照法律法規,而是依照當事人雙方認可的公正、公平、合理的準則進行,更多的是按照通行的社會道德和社會規范進行。 對于刑事案件的“私了”,其結果的公正合理度是可以依法來衡量的,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出上訴或申請抗訴,或者申訴等救濟途徑來補救。 10、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的統一。 刑事案件“公了”完全是國家意志的反映和體現。但是,刑事案件“私了”卻是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的統一,兩者缺一不可,當然,兩者的意志體現方式是不同的,在刑事案件“私了”中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11、無救濟性。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除自訴案件以外,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兇傷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三)涉及尋釁滋事的;(四)涉及聚眾斗毆的;(五)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刑事案件私了之后還能追究嗎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原告人,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訴的因素之一為,自訴人同被告人達成和解。公訴案件,公訴人是原告,公訴人系履行國家職權,不會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不提起公訴。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