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追訴期限的計算節點 (一)追訴期限的起點為犯罪行為實施之日,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連續狀態終了之日起算。比如非法拘禁罪,如果一直拘禁被害人十幾天,那么從拘禁狀態結束之日起算追訴期限。這個問題不大,關鍵問題是追訴期限應該截止計算到哪一天。 (二)關于這一點,有學者認為只要司法機關在追訴期限屆滿前立案,就不算超過追訴期限,但也有學者認為追訴期限包括偵查、起訴和審判期限,必須在追訴期限屆滿前完成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否則就應當因超過追訴期限而停止追訴。 (三)從法條原文來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四)那么反過來說就是,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之后,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都還是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的。最起碼說明立案偵查并不能發生中斷追訴期限的效果,在立案之后追訴期限仍然需要繼續計算。二、刑事案件追訴期限最長多久 刑事案件追訴期限最長是二十年,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三、刑事犯罪追訴期限如何計算 根據《刑法》第88、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的計算有四種情況: (一)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這里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于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二)連續或繼續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后段)。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于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于繼續犯或持續犯。對于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系來看。對于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的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1、《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據此,這種時效延長的情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被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 (2)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具備這兩個條件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 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為人并沒逃避偵查與審判的,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條件而應當立案的,不管司法機關出于何種原因沒有立案,不論行為人是否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 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受理的案件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為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例如,行為人的甲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但行為人逃避偵查與審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后來的乙罪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例如,行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但行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節的強奸罪。這時,搶劫罪的時效就中斷,即先前的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88年1月1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再經過15年,才不追訴。在本案中,先前的搶劫罪,實際上要經過23年才不追訴。 對于追訴時效的中斷,可以從追訴時效的根據中尋找立法理由。既然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說明其并沒有悔改,或者說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并沒有消失,故需要從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時,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輕于前罪,后罪的追訴期限屆滿,而前罪的追訴期限未滿,則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于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追訴期限為15年;他于1995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傷害罪(輕傷),追訴期限為5年;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95年12月1日起重新計算;到2000年12月2日,后罪(故意傷害罪)已超過追訴期限,但前罪(搶劫罪)沒有超過追訴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追究搶劫罪的刑事責任,不能再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刑事案件追訴期限的計算節點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追訴期限的起點為犯罪行為實施之日,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連續狀態終了之日起算。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