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擔保人是否要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在民間借貸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中,單個的借款行為僅僅是引起民間借貸這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法律事實,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理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是數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的總和,從而從量變過渡到質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與單個民間借貸行為并不等同亦不重合。 《民法典》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與本文所涉案件最為接近的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兩種情形的合同無效。但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在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主觀上可能確實基于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二)對合同效力進行判斷和認定屬于民商事審判的范圍,判斷和認定的標準也應當是遵循民事法律規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判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慮,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即: 1、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訂立合同時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又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確認合同有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民法典》規定“強制性規定”解釋為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類案件中主債務人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因為借款合同的訂立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效力上采取從寬認定,是該司法解釋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二、民間借貸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范圍】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三、民間借貸擔保人責任 1、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后,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并經依法強制執行,借款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連帶保證,《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后,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當然,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同時把借款人和保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并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的,即為連帶保證。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民間借貸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擔保人是否要承擔責任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生效必須不違反法律規定,而在非法吸收存款所簽訂的借貸合同違法了民法典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如以合法掩蓋非法,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的,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而無效,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