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關系:搶奪罪與盜竊罪的轉化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有兩個問題要給予重視: (一)犯罪嫌疑人取走財物的行為究竟是公然奪取還是秘密竊取有時也并不是容易判斷的。一般情況下,應根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對自己取得財物的行為方式的認識來判斷,如果行為人自認為自己奪取財物是在財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狀態下進行的,即使事實上財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財行為,仍構成搶奪罪。 (二)盜竊罪與搶奪罪之間存在轉化的可能。 盜竊罪的秘密竊取行為必須能貫穿整個竊取財物的全過程,如果行為人先是秘密竊取,但是在還沒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財物之前,已經被受害人發覺,犯罪嫌疑人進而將竊取行為轉化為公然搶奪的行為,則應認定為搶奪罪。 其次,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以及《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二、搶奪罪的認定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為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劫罪為復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三、盜竊罪和搶劫罪哪個量刑更重?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最重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最重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見,搶劫較盜竊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量刑較重。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關系:搶奪罪與盜竊罪的轉化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犯罪人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盜竊未遂,被發現后公然實施搶奪行為的,盜竊罪轉化為搶奪罪。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