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對刑事判決不服的救濟途徑 不服法院判決可以通過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通過對已生效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之后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等途徑獲得救濟。二、駁回執行申請救濟途徑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的執行申請被法院駁回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三、救濟途徑 (一)行政強制執行中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部分,由于執行主體是司法機關,所以此種執行行為不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可以適用申訴或賠償程序以作救濟。 (二)對于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途徑的。 以上就是關于被害人對刑事判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內容介紹,對于我們來說這是比較重要的法律知識,在一定程度上對于糾紛的處理有幫助,這樣才能讓我們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我們需要了解的。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