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子合同的生效及簽字有效性的相關法律知識
電子合同與傳統紙質合同不同,紙質合同經歷了長時間的發展,從穩定性到發生爭議后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有效性都是被認可的。而電子合同,經過數十年的發展,也已經作為正式的合同形式之一。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均對電子合同的簽訂、成立、生效,以及形式要件等各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

電子合同歸根結底仍然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電子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所產生的效果是完全相同的。但電子合同作為虛擬的,需要通過網絡、電腦或其他介質進行存儲的一種合同形式,與紙質合同在表現形式、效力認定等方面又有很大的不同。
結合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們對電子合同的生效條件與電子簽名進行適當說明,以供參考。
一
電子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當然受該條文制約。因此,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也在于承諾的生效。進一步的,對于電子合同,《合同法》也做了相關規定。首先,《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結合上述三條法律條文,電子合同的成立的具體時間為承諾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到達要約人系統的首次時間,即為合同成立時間。《電子商務法》對合同的成立也有具體規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通俗點來表述就是,一方提出了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當一方收到該同意的信息時,合同即宣告成立。
電子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并不當然表示合同生效。而要形成法律關系,對合同相對人產生約束力,就涉及到合同的生效問題。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見,現行法律對電子合同的生效條件較為寬松。電子合同由于其虛擬屬性,無法做到像紙質合同一般,以簽名或印章的形式來保障合同效力。這是法律對經濟活動中的靈活性與安全性的妥協。若否認電子合同的效力,無疑將大大阻礙互聯網經濟的發展。
二
電子簽名的相關法律規定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點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關于電子簽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電子簽名是否是電子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不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不使用電子簽名。同時該條文進一步規定,不得因為僅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電子簽名不是電子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中,為了保險起見,部分當事人會選擇先簽署適用或不適用電子簽名的傳統紙質文書,進行蓋章確認。而后再采用電子文書的形式,結合適用或者不適用電子簽名進行商事活動。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滿足了法律規定,約定了使用或不使用電子簽名。但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由此可得出,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的形式其實并不局限于傳統的紙質文書。因此,電子郵件乃至于即時通訊工具通信信息均可作為雙方協商一致采取電子簽名或者不適用電子簽名的依據。
2
怎么樣才是合格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有其特殊格式。《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從上述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形式要求來看,電子簽名的要求是比較高的。一個有效的電子簽名,要求簽名的獨占的所有權,獨占的使用權,簽名本身改動可被發現,以及數據電文內容改動可被發現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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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服務機構會提供電子簽名的申請服務。當事人在選擇服務機構時,務必確認服務機構是否有權提供電子簽名服務。
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服務機構的成立需要經過政府審核,審核通過的,會辦法相應行政許可。因此當事人在申請電子簽名時,請務必核對服務機構本身的資格。
在取得電子簽名后,電子簽名服務機構將提供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當事人應當核對證書是否包含下列內容:“(一)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二)證書持有人名稱;(三)證書序列號;(四)證書有效期;(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七)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完整記載上述的內容的,可以被認為是一個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將與一般公章、簽字產生同等效力。
結語
隨著社會信息化的日新月異,借助電子信息系統工作的人越來越多,而以便捷性為主要特征的電子合同不容置疑的蘊含著巨大的利潤空間,其覆蓋面必然存在擴張趨勢。在這樣的環境下,規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保證電子合同有效成為了簽訂合同過程中的重中之重。希望筆者以上說明可以為大家解答一些關于“電子合同的生效條件與電子簽名有效性”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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