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割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面簡稱《婚姻法》)第39條規定,訴訟離婚,雙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2、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對過錯方,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分或者少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訴訟時效為2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二、離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協議離婚的,一方以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為由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起訴,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若不具有欺詐、脅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離婚后,請求分割尚未處分的夫妻共有財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其要求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尚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案情介紹:
章于2001年到廣州打工,200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業因一起經濟糾紛,一年多沒給工人發工資,章便辭工回家。2004年2月,章與麗結婚,2005年,章又跑到廣州與他人合資辦了一個公司,因流動資金吃緊,章見掙錢無望,便把公司交給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沒給妻子帶回來,2007年7月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后來,麗得知章有兩筆款,一是2004年6月企業給章補發的2萬元工資;二是2007年10月合伙人把廣州的公司賣掉,章分得10萬元,她認為,自己有權分割這兩筆錢,便起訴到法院,而章堅決不讓分割。
審判結果:
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第一筆錢雖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掙來的,應屬章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第二筆錢雖是離婚后所得,但卻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應該享受和得到的財產權利,因此,人民法院把第二筆款進行分割,兩人各得5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中夫妻如果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就按照夫妻法定財產制來分割,財產是否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成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標準之一。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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