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的孩子給誰撫養
#婚姻家庭
更新時間:2025-04-22 17: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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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非法同居的孩子給誰撫養

1、一周歲以下的子女,判給母親撫養;
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
3、自幼由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父親撫養;自幼由外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
4、哪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上把孩子判給誰撫養;
5、一方如果有過錯或家庭暴力傾向,原則上不把孩子判給這一方撫養;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傳染性疾病或無法自理的疾病,不適合撫養孩子,原則上不能把孩子判給這一方;
7、八周歲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意見,原則上按孩子的愿望判決。
二、解除同居關系子女撫養權應該給誰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父母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現行司法實踐中,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關系的認定受到時間限制,承認事實婚姻關系的最后期限是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日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所以現在一般不再有事實婚姻關系的認定問題。在新的條例施行之日起及以后所發生的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就只有一種性質即非法同居關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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