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減少9個死刑罪名
新法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再次減少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紹。 我國現有適用死刑的罪名55個,取消這9個后尚有46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據此,總結我國一貫堅持的既保留死刑,又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做法,新法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 據介紹,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來,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反應正面。 這次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并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定的,可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新法還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