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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聯合開展打擊“拒執罪”專項行動

#其他綜合 更新時間:2025-04-15 16:46:25 580人瀏覽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三家聯合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的情況,公布10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主持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出席發布會。   據悉,此次專項行動主要針對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兩類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集中打擊:一類是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犯罪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另一類是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的妨害執行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需要進行司法拘留懲戒的,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時采取強制措施,其中行為人逃匿的,由公安機關協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進行拘留。   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線索后,經公安機關偵查,并經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實際判處此類犯罪共計807案864人,其中,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706人;以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47人;以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判處93人;以構成其他相關罪名判處18人。此外,專項行動期間,各地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決定司法拘留共計55772案58478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過公安機關協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   通過開展專項行動,一批抗拒執行的行為人受到法律懲處,有效遏制了各種抗拒和規避執行現象。各地人民法院通過各種新聞平臺,開展了廣泛深入的系列宣傳活動,在全社會形成了懲治抗拒執行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輿論氛圍,不僅對改善當前執行環境、緩解執行難問題具有直接推動作用,而且對強化社會誠信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促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為建立打擊、制裁各種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長效機制,新聞發布會還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兩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法釋〔2015〕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第一條增加第二款:“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四、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一款第(九)項修改為:“(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二款修改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五、將第四條修改為:“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六、將第五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后果等內容。”   七、將第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八、將第七條修改為:“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九、將第八條修改為:“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十、將第九條修改為:“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十一、將第十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并進行審查認定。”   十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款修改為:“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三、將第十二條刪除。   根據本決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   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并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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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巍岳律師
已幫助72
2分鐘前
處理方式:法律上,處理此類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協商與網貸公司溝通,明確債務歸屬;二是若協商無果,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如提起訴訟或向相關部門投訴。選擇建議:若網貸公司態度友好且愿意配合,首選協商;若對方無理糾纏或拒絕溝通,應考慮采取法律手段。
周松律師
已幫助60
3分鐘前
被誤診精神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先與醫院協商,要求更正病歷;協商無果則考慮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誤診并判令醫院更正。選擇方式需根據誤診造成的實際影響及醫院態度決定。
華濤律師
已幫助17
4分鐘前
處理此類問題,常見方式有協商、警告、起訴。首先嘗試與對方協商刪除;若協商無果,可正式警告;若對方仍不改正,可考慮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權益。
包巍岳律師
已幫助72
4分鐘前
處理方式:從法律角度看,處理此類問題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向當地社保部門咨詢并申請遺屬待遇;二是若對社保部門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選擇建議:首先,建議嘗試與社保部門溝通,了解具體政策和申請流程。若溝通無果或待遇未得到落實,再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劉曙勤律師
已幫助53
4分鐘前
可主張林地權益。操作如下:1.與對方協商,明確權益歸屬;2.若協商無果,向村委會或鄉鎮政府申請調解;3.調解不成,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仲裁仍無法解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張海濤律師
已幫助23
3分鐘前
斷橋鋁窗問題投訴方式如下: 1. 市場監管局:直接前往或電話投訴,說明問題并提供證據。 2. 12315熱線:撥打后按提示操作,描述問題詳情。 3. 工商部門:找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所,提交書面投訴。 4. 法院訴訟:若協商無果,可準備材料提起訴訟。
壽超律師
已幫助14
4分鐘前
具體操作: 1. 版權交易平臺購買:在平臺上注冊賬號,搜索目標電影版權,查看版權詳情,與賣家溝通后下單購買,簽訂電子版或紙質版版權轉讓合同。 2. 與影視公司協商購買:了解影視公司持有的電影版權信息,通過郵件、電話或會議等方式與影視公司協商購買事宜,達成一致后簽訂版權轉讓合同。 3. 律師協助購買:聘請律師進行版權盡職調查,確保版權信息的真實性;律師協助與賣家溝通,協商購買條件;在律師的指導下簽訂版權轉讓合同,確保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請注意,在操作過程中應保留好相關證據,如交易記錄、合同文件等,以備不時之需。
于業汶律師
已幫助135
3分鐘前
常見處理方式: 從法律角度,處理此類問題的常見方式包括與原單位溝通、查詢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行政訴訟等。 選擇不同處理方式: - 若原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能夠配合補辦,則首選與其溝通解決; - 若溝通無果,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周宇龍律師
已幫助25
2分鐘前
處理方式: 從法律角度,處理此類問題的方式主要有:查詢相關政策法規、咨詢單位人事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選擇方式: - 若對退休工資計算有疑問,首先應查詢相關政策法規,了解計算方法。 - 若政策解讀后仍有疑問,可咨詢單位人事部門,獲取具體計算過程和依據。 - 若單位處理不當或存在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黃志剛律師
已幫助50
2分鐘前
處理方式: 從法律角度,面對金華異地公安的要求,常見的處理方式有: 1. 直接配合前往金華異地公安指定地點錄口供。 2. 與金華異地公安溝通,嘗試在本地公安機關的協助下完成口供錄制。 3. 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前往,可咨詢專業律師,了解可能的法律后果及應對策略。 選擇:根據案件緊急程度、個人情況、警方要求等因素綜合考慮,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處理方式。
葉臻勇律師
已幫助74
2分鐘前
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是關鍵。在自殺的情形下,陌生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若為他殺,則應采取以下步驟:首先,立即報警并保護好現場;其次,積極配合警方的調查工作,提供所知線索;最后,如涉及賠償問題,雙方可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來解決。
刁愛祥律師
已幫助73
5分鐘前
KTV服裝費退款問題,常見處理方式有協商、投訴消費者協會或法律途徑。先與KTV協商,無果后考慮投訴或法律手段,選擇需根據具體情況及合同內容決定。
盧獻武律師
已幫助8
2分鐘前
車輛被私自過戶,常見處理方式有報警、起訴或協商。建議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則報警并考慮起訴,以確保權益得到保障。
劉方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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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鐘前
可報警處理。操作:1. 立即撥打110報警,說明被持刀恐嚇情況;2. 配合警方做筆錄,提供小區錄像等證據;3. 警方會進行調解,留下報警記錄;4. 若需進一步處理,可考慮咨詢律師,尋求法律援助。
劉曙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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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鐘前
常見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去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二是去公證處進行親屬關系公證。 若您與弟弟的戶籍在同一地區,建議直接前往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更為直接便捷;若跨地區,可選擇去公證處進行親屬關系公證,公證結果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傅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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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鐘前
你好具體情況需要深入了解一下才可以判斷
華濤律師
已幫助17
1分鐘前
在金華市工作11個月后被公司辭退的補償金額,需依據具體情況判定。如公司合法辭退,則需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您五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反之,若公司違法辭退,則需承擔雙倍補償責任,即支付您十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盧意光律師
已幫助57
3分鐘前
處理方式: 從法律角度,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一是與公司協商解決,要求其立即更正并賠償損失;二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介入調查并責令公司改正;三是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選擇建議:首先嘗試與公司協商,若協商無果,再考慮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訴訟。投訴和仲裁相對成本較低,訴訟則更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