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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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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必仲挪用資金案】彩票銷售人員不交納投注金購買彩標 并且事后無力償付購買彩票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發布者:李萍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43人看過
▍作者 郭清國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8集 ▍作者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必仲,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03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8日被逮捕。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必仲犯合同詐騙罪,向濱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必仲意欲通過投注雙色球福利彩票中大獎改變生活條件。經與其兄劉必正商量后,于2003年12月1日從振東鄉福利彩票投注站原銷售員劉德祥手轉包了該站,并與濱海縣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濱募辦)簽訂了由其銷售福利彩票的協議書,繳納了由劉必正提供的投注機(電腦型)設備保證金1萬元后,開始經營濱海縣振東鄉福利彩票投注站。2003年12月21日下午5時許,劉必仲采用不交納投注金的手段,從其經營的彩票機上一次性打出了每張3.7128萬元、總金額55.6927Y元的15張福利彩票。當日晚,鹽城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發覺后,當即指令濱募辦調查核實。劉必仲無法支付其投注的彩票款并企圖逃匿,于同月24日中午在鹽城市汽車停靠站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必仲在簽訂銷售彩票協議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不交納投注款而打出巨額彩票的手段,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必仲對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提出:劉必仲是福利彩票投注站的工作人員,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具有合同詐騙罪的主體資格;劉必仲已寫下欠條,承諾還款,并由其兄作保證,鹽城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與劉必仲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劉必仲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劉必仲占有的彩票不是一種現實的、有確定價值的財富,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物,沒有侵犯財產所有權。因此,劉必仲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濱海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必仲意欲通過投注“雙色球”福利彩票中大獎改變生活條件。2003年11月,劉必仲聽說振東投注站的原銷售員劉德祥不想經營投注站了,便與其兄劉必正(在逃)商量轉包。2004年12月1日,劉必仲從劉德祥處轉包了“江蘇省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并與濱募辦簽訂了雙色球福利彩票銷售協議。協議規定:銷售額的6.5%作為代銷費結付給劉必仲;劉必仲應將銷售款[=銷售額—代銷費—實際兌獎獎金(四、五、六、七等獎由原銷售彩票的投注站負責兌獎)]準時、足額上繳濱募辦指定的銀行帳號(江蘇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要求農村投注站應在每月1日和15日將銷售款存入指定銀行帳戶);協議有效期為1年。 被告人劉必仲交納1萬元投注機設備保證金后,開始經營彩票投注站。經多次研究、判斷彩票走勢規律,劉必仲于2003年12月21日下午5時許,在沒有交納投注金的情況下,一次性打出15注2003087期“雙色球”復式福利彩票,每注3.7128萬元,共計55.692萬元(當晚開獎后中獎8320元)。因一般情況下該投注站每天的銷售額僅有幾百元,鹽城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發現該站投注金額較大,要求濱募辦派人核實,但劉必仲在打印完彩票后已離開投注站。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的2003087期銷售數據已全部計人鹽城市的銷售數據,并上報江蘇省財政部門和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應上繳的公益金和發行費已由江蘇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墊付)。22日,濱募辦工作人員找到劉必仲。劉必仲在鹽城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寫下“欠到福利彩票款55.7048萬元”的欠條,其兄劉必正簽字擔保。23日,劉必正與其妻協議離婚,約定家庭全部財產歸其妻所有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4日中午,濱募辦工作人員在鹽城市汽車站附近將準備前往外地的劉必仲扭送到濱海縣公安局。 濱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必仲身為彩票機構的彩票銷售人員,利用管理、經營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便利,違反規定,在沒有交納投注金的情況下,擅自打印并獲取巨額彩票款,意欲中大獎,其行為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屬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且不退還,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現有證據僅表明劉必仲想通過彩票占有巨額獎金,且在案發后劉必仲已與彩票機構達成還款協議,同時劉必仲打印彩票的帳目情況在其經營的彩票投注機和彩票機構的財務帳目上均有完整反映,不能認定劉必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劉必仲犯合同詐騙罪不當,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的規定,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劉必仲的刑事責任。鑒于劉必仲在案發后能夠供認主要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 濱海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05年8月9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必仲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劉必仲不服,上訴于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必仲上訴稱,其在投注時雖未交付投注款,但雙方達成還款協議,故其行為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劉必仲身為彩票機構的彩票銷售人員,利用管理、經營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職務便利,在沒有交納投注金的情況下,擅自打印出巨額彩票,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的構成特征,且屬數額巨大不退還,應依法懲處。上訴人劉必仲關于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05年9月9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彩票銷售人員不交納投注金購買彩票,并且事后無力償付購買彩票款的,如何處理? 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對于劉必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罪,曾有五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必仲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 1.劉必仲是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具有貪污罪的主體資格。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是專門從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業務的彩票機構,是隸屬于民政部門的國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據鹽城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與劉必仲之間的協議,劉必仲在交納1萬元保證金后,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將一臺投注機交劉必仲經營;劉必仲應將銷售款準時、足額上繳濱募辦指定的銀行和帳號,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則按銷售額的6.5%作為代銷費結付給劉必仲;協議有效期為1年。因此,劉必仲是承包經營“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人員。參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國有事業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劉必仲利用銷售彩票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但在對貪污對象的認定上又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劉必仲非法占有了價值55.692萬元的15張福利彩票。根據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彩票是國家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而特許專門機構壟斷發行,供人們自愿選擇和購買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有價憑證。”鹽城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是國有事業單位,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福利彩票是公共財產。劉必仲作為福利彩票銷售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支付投注金,便取得本人經營管理的價值55.692萬元的福利彩票,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劉必仲非法占有了55.692萬元的福利彩票銷售款。劉必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交納投注金而取得彩票,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彩票,但在開獎前,彩票的價值無法確定;開獎后,如果沒有中獎,彩票便無任何價值。因此,認定為非法占有彩票,不能準確反映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彩票以人民幣計價,按面值發行銷售,禁止溢價或折價發行銷售彩票”和第十三條“彩票機構只能接受現金或者銀行貸記卡投注”的規定,有人購買彩票,包括承包人,就意味著彩票機構應當收入相應數額的銷售款。劉必仲身為彩票機構的銷售人員,在其售出了55,692萬元的彩票后,應當推定其取得了55.692萬元的彩票銷售款,應當依照承包協議的規定,在2004年1月1日將該款上繳至濱募辦指定的銀行帳戶,但其沒有繳納。由于劉必仲在購買彩票時就沒有交納投注金的能力,主觀上持“不中獎彩票款還不上,到時只有逃跑,躲一陣,最多抓住坐牢,反正我是光棍一條沒什么牽掛”的心理;購買彩票后雖然給鹽城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寫下欠條,并由其兄劉必正擔保,但劉必仲無力償付欠款,劉必正則通過離婚將全部家庭財產轉移給其妻子并已潛逃。因此,可以認定劉必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占有了55.692萬元的福利彩票銷售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必仲利用其受委托銷售彩票的工作之便,將代為保管物——彩票占為已有,數額巨大,根本無法退還,其行為構成侵占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必仲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但在合同詐騙的方式上又存在三種觀點: 1.劉必仲一直想通過投注福利彩票改變生活,但因無錢投注,便尋機作案;劉必仲聽說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的原承包人不想繼續經營投注站了,便與其兄劉必正合謀,打算承包后尋機不交彩票款投注,從而騙取巨額彩票。劉必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簽訂雙色球福利彩票銷售協議,承包經營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后,采用不交納投注款而打出巨額彩票的手段,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屬于利用彩票銷售合同進行詐騙。 2.在彩票發行過程中,彩票是發行人與彩民之間形成的一種特殊合同,發行人以自己的名義向社會公開有關彩票發行的對世要約,劉必仲是買受人,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是出賣人,彩票是標的物。在買賣合同中,接受標的物和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作為購彩人劉必仲而言,要購買彩票必須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但劉必仲主觀上存在惡意,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在完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惡意投注簽訂合同,而不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故劉必仲的行為屬于利用彩票買賣合同進行詐騙。 3.除交納保證金外,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沒有對投注站經營人員的經濟條件進行其他限制,劉必仲沒有支付巨額購買彩票款的能力,不能認定為采用欺騙手段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因此,沒有證據證實劉必仲在簽訂雙色球福利彩票銷售協議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劉必仲承包經營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后,劉必仲購買福利彩票的行為具有雙重性質,既是出售方,又是購買方。作為出售方,劉必仲知道購買方(自己)沒有支付投注金的能力;作為購買方,在彩票買賣過程中不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但是,劉必仲在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寫下“欠到福利彩票款55.7048萬元”欠條的行為屬于合同行為,其在惡意投注彩票后,明知自己無償還彩票投注金的能力,仍然打欠條給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其后逃跑被抓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劉必仲的行為屬于利用借款合同進行詐騙。 第四種意見認為,劉必仲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理由如下: 1.劉必仲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侵占罪和合同詐騙罪。其供述:與其兄劉必正經常一起研究、判斷彩票走勢規律,自信能夠中獎,一旦中獎,就用獲得的獎金償還。因此,劉必仲對于能否償還55萬余元的投注金,在意志因素上是一種放任而非積極追求的心理態度,不能據此認定劉必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劉必仲的行為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為宜。 (1)劉必仲屬于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首先,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屬于國有事業單位。其次,據《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彩票屬于有價證券;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是民政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其資產是國有資產;據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精神,彩票資金在具體分配之前,可以認定為國有事業單位占有、管理、支配的國有財產。因此,劉必仲受委托經營的對象是國有資產。再次,劉必仲與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簽訂了彩票投注站的承包協議,約定按照銷售比例提成,客觀上有助于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劉必仲對銷售額還有一定的保管期限,對國有財產具有一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其行為屬于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經營行為。 (2)劉必仲利用了職務之便。劉必仲是彩票銷售人員,具備買彩票不交投注金的便利條件,而且,按規定其應于每月1日、15日將銷售款上繳指定銀行帳戶,因此投注和交款存在時間差,劉必仲正是利用了這一條件。 (3)劉必仲主觀上存在侵犯國有財產使用權的故意。其采用買彩票不交投注金的辦法,惡意投注彩票,使國有財產處于極大的風險之中,其行為無異于占用55萬余元國有財產。在無法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況下,可以理解為挪用國有財產的性質。挪用的對象是面額為55.692萬元的彩票,侵犯的直接客體是通過彩票所體現的價值55.692萬元的國有財產使用權。 第五種意見認為,本案是因承包引起的民事糾紛,劉必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劉必仲是福利彩票投注站的工作人員,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具有合同詐騙罪的主體資格;劉必仲已寫下欠條,承諾還款,并由其兄作保證,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與劉必仲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劉必仲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劉必仲占有的彩票不是一種現實的、有確定價值的財富,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物,沒有侵犯財產所有權。 三、裁判理由 (一)劉必仲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通過民事手段既不能維護正常的彩票發行秩序,也不足以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刑罰干預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彩票管理的通知》,發行彩票是國家籌集公益資金的一種重要手段,國家一方面適當擴大彩票發行規模,另一方面又對年度彩票發行規模實行額度管理。惡意投注的彩票銷售人員,一般是出于賺大錢的一種投機心理,又基本上沒有能力交納投注金,一旦沒能中大獎,大多數人可能會選擇逃跑,或者抱著“其奈我何”的無賴心理,彩票發行機構基本上不能收回銷售款,嚴重破壞了國家的彩票發行秩序。同時,出售彩票的投注站負責對購彩人所中小獎予以兌獎,是彩票發行過程中的慣例,如江蘇省《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財物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中四、五、六、七等獎的福利彩票,由出售彩票的投注站負責兌獎。經營投注站的銷售人員逃跑,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兌獎,雖然不影響中獎彩票的效力,但必然增加彩票發行機構和購彩人的兌獎成本,延長兌獎時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彩民對彩票發行機構的信任,進一步影響國家的公益事業。 因此,彩票銷售人員利用經營彩票投注站的職務便利,不交納投注金而購買彩票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彩票市場的管理秩序,影響了國家的公益事業,損害了國家的經濟利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當行為人無力履行彩票銷售協議時,僅追究民事責任既不能維護正常的彩票發行秩序,也不足以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追究行政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而追究刑事責任又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情況下,應當通過刑罰手段予以調整。 (二)被告人劉必仲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具有貪污罪的主體身份,但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劉必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其行為不能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作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貪污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而劉必仲的主觀意圖是利用管理、經營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職務便利和江蘇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要求農村投注站應在每月1日和15日將銷售款存入指定銀行帳戶的時間差,不付款購買彩票,在中獎后再支付彩票款。這一點不僅有劉必仲的供述(“賭一把,中獎了事后還款”,“不中獎彩票款還不上,到時只有逃跑,躲一陣,最多抓住坐牢,反正我是光棍一條沒什么牽掛”)證實,也與此類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心理一致。因此,對于這種行為,只能認定為劉必仲對于不能支付購買彩票款持放任心理,屬于間接故意,不能因為沒有中獎,事后無力償付購買彩票款而認定劉必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時,劉必仲寫欠條的行為雖然符合合同的含義,但因該合同隨附其前行為所產生,不具有獨立性,因此,即使其寫欠條并無誠意,也不能認定該行為是非法占有彩票機構資金的手段。至于劉必正擔保后,又通過離婚將全部家庭財產轉移給其妻子后潛逃,由于沒有證據證實劉必仲與劉必正共謀以此種方式逃債,亦不能認定劉必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綜上,劉必仲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三)劉必仲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或者合同詐騙罪。 構成侵占罪或者合同詐騙罪,不僅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還應當是與職務無關的行為。對于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侵占罪或者合同詐騙罪。本案中,不僅不能證實劉必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劉必仲不交納投注金而購買彩票的行為是其利用承包經營彩票投注站的職務便利實現的,對其行為不應當以侵占罪或者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四)劉必仲作為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承包經營福利彩票投注站、銷售福利彩票的職務便利,不交納投注金購買彩票的行為,與直接挪用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資金購買彩票,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可視為挪用本單位資金購買彩票,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劉必仲作為福利彩票投注站的承包經營人員,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有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身份。 第二,彩票銷售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交納投注金購買彩票,類似于證券、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客戶資金用于炒股、購買期貨等高風險投資,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事后無力償付購買彩票款是挪用后不退還的具體表現。雖然與典型的挪用手段相比,有一定程度的差異,但與挪用本單位資金購買彩票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仍具備了挪用資金罪的本質特征,不影響挪用資金罪的認定。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