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pperdiss人与狗|被吃扇贝的感觉|91大神精品在线视频|大度激吻原声拥吻无背景音乐|扑克又疼又叫长视频|免费看美女隐私全部|猛烈顶弄H禁欲医生H粗口视频

徐文晶律師
  • 實戰律師
    律師職務
  • 3年
    執業年限
  • 江蘇省/常州市
    服務地區
  • 5
    案例數量
立即咨詢
【康文清販賣毒品案】案發前,行為人檢舉揭發他人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查獲系行為人自己實施犯罪的,是否構成立功?
發布者:徐文晶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50人看過
▍文 秦傳熙 王亦靈 王碧祥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5集 ▍作者單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文清,男,1988年8月⒛日出生,農民。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逮捕。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康文清犯販賣毒品罪,向龍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滴那鍖χ缚仄浞肛溬u毒晶罪的罪名無異議,但對販毒的價格提出辯解意見,并辯稱其具有自首行為和立功表現,提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龍海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⒛12年年初至6月間,被告人康文清在龍海市紫泥鎮溪琨村內港白53號其家二樓房間內,三次將原本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周琮淇,共得款人民幣sO0元。⒛12年6月中旬,康文清在其父陪同下,到龍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主動交代吸食毒品氯胺酮的違法行為,并自愿到漳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同日,康文清向龍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隊舉報“智輝”、康聰鑫、“永國”、“細尾”有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稱其曾經到“智輝”家吸食毒品,并帶領龍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人員到“智輝”家附近踩點。同月笏日,康文清與漳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簽訂自愿隔離戒毒協議,并人所戒毒。同日,龍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刑警到“智輝”家中抓獲吸毒人員陳智輝、周琮淇、吳藝彬。其中,吸107毒人員周琮淇到案后供述其曾經向康文清購買毒品。%日,龍海市公安局根據周琮淇提供的線索,前往漳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提審康文清⒍”日,龍海市公安局以康文清涉嫌犯販賣毒品罪立案偵查。 ? ? ? 龍海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文清違反毒品管制法規,三次販賣毒品氯胺酮,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滴那逵冖?2年6月中旬到龍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并非交代其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構成特征。康文清向龍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隊舉報他人違法行為,偵查機關根據其舉報線索進而查獲其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亦不構成立功??滴那宓霓q解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龍海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康文清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同時,對康文清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元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康文清以舉報他人違法行為屬于立功表現等為由,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并基于與一審法院相同的理由認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1.因吸毒投案并自愿隔離戒毒,但未主動供述自己販賣毒品事實的,是否構成自首? 2.案發前,行為人自愿置于有關機關和個人控制之下,提供線索檢舉、揭發他人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查獲系行為人自己實施犯罪的,是否構成立功? 三、裁判理由 ? ? ? ? ? ? ? ? ? (一)因吸毒投案且自愿隔離戒毒,但未主動如實供述自己販賣毒品行為的,不能構成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包括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兩個構成要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未受到詢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投案?!督忉尅芬幎似叻N自動投案情形,這七種情形均不同程度地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如實供述是指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應該是真實且完整的,內容上必須符合犯罪嫌疑人主觀認識的客觀實際,且應當包括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必須體現其接受法律制裁的自愿性。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之間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缺乏任一要素都不能構成自首。 從實踐情況看,自首中的如實供述應當齊各四個要素:一是犯罪分子主動交代,如果是被動交代則僅構成坦白;二是犯罪分子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也就是足以證明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事實,如果交代的是違反道德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則不屬于如實供述;三是犯罪分子交代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就是自己所實施的且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如果交代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則可能屬于檢舉揭發;四是所交代的犯罪事實必須客觀真實,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認知結果,但并不要求所有的細節均準確一致。值得強調的是,根據相關批復的規定,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屬于不如實供述罪行。 本案中,康文清歸案后僅交代其吸毒的一般違法事實,而未交代其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其販賣毒品的事實是公安機關經過他人檢舉、揭發而掌握的。可見,康文清對其販賣毒品的事實進行了隱瞞,屬于故意不如實交代罪行,有保全自己、逃避懲罰的意圖,沒有將自己主動交付法律制裁的自愿性。因此,康文清到公安機關接受強制隔離戒毒并揭發他人違法事實,進而導致109公安機關查獲到其販賣毒品事實的行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如寒供述,不能構成自首。 (二)案發前,行為人自愿置于有關機關和個人控制之下,并提供線索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線索,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查獲系行為人自已實施犯罪行為的,不能構成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根據《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是否構成立功,既要看時間點上是否符合“到案后”,也要看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否起到實際作用。 1、關于立功的時間點問題 《解釋》第五條將立功的時間明確為“到案后”。但是,何為“到案后”的時間點,理論界有“狹義說”和“廣義說”兩種觀點?!蔼M義說”認為,立功開始的時間點應當為到案時點,即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辦案之目的而接觸、約束犯罪嫌疑人的時點;“廣義說”則認為,立功開始的時間點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所有國家機關、黨群組織、所在工作單位等因主動或者被動發現違法犯罪線索而主動或者被動接觸、約束犯罪嫌疑人,使之處于司法、行政機關的控制之下的時點,即包括犯罪嫌疑人進入或者可能即將進入刑事訴訟的時點。 ? 如按狹義說,本案被告人康文清在2012年6月揭發他人的吸毒行為,而公安機關于6月刃日才以康文清涉嫌販賣毒品罪立案偵查,康文清不屬于“到案后”揭發他人違法行為,在時間點上不符合立功的條件。然而,立功制度的本質是“將功折罪”,目的在于鼓勵犯罪分子以立功行為爭取減輕刑罰,對于被告人的到案時點不應作過于嚴格的限制,且犯罪分子是否到案與司法機關是否立案不能簡單等同。在立案前,犯罪分子可能因其他原因已經處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下,立案偵查前犯罪分子有可能,也有條件立功。因此,我們認為,廣義的“到案說”更符合現實的客觀情況,有助于鼓勵犯罪分子在被任何單位發覺違法并約束其人身時及時作出立功表現,更符合設立立功制度的初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因特定的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這說明相*司法解釋將“因被采取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強制措施”情形亦等同為“處手行政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的情形。 本案中,康文清在告發他人吸毒行為時,系其主動到龍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交代自己吸食毒品氯胺酮的違法行為,并自愿到漳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此時康文清已處于公安機關控制、約束之中。雖然康文清沒有供述自己的販毒犯罪事實,且在其告發他人吸毒之后公安機關才對康文清涉嫌販賣毒品立案偵查,但不宜簡單因這一時間差就否認是“到案后”,其自覺將自己交付公安機關和強制隔離戒毒所約束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到案”行為。 2.關于立功的行為方式和效果問題如前所述,康文清在立功時間點上不存在問題,但其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線索,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進而查獲為其本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情形,不具有立功的實際作用,因此不構成立功。 (1)康文清檢舉揭發的是他人的違法行為,不具有立功的前提要件。根據《解釋》的規定,檢舉揭發的對象必須是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事實。康文清舉報“智輝”、康聰鑫、“永國”、“細尾”有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并帶領龍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人員到“智輝”家附近踩點,為公安人員抓獲吸毒人員陳智輝起到積極作用,但陳智輝等人吸毒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未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行為,故康文清的檢舉、揭發不具有立功的前提要件。 (2)提供他人違法線索導致公安機關進而查獲為其本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具有立功的實際作用。按照《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有立功表現。《意見》規定,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這一規定強調了線索的實效性,即要真正有助于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康文清沒有直接交代自己的販毒行為,而是因為揭發他人的違法行為,進而促使司法機關獲得偵破其販毒案件的線索。表面上看,若沒有康文清所提供的線索,公安機關就住以及時發現上具有一定的價值。然而,仔細分析之下,其檢舉、揭茇行為并無實際作用。理由有二: 一是康文清舉報的人員中沒有吸毒人員周琮淇:公安機關是根據其舉報陳智輝后實施抓捕時,“意外在陳智輝家中狐到周琮淇,周琮淇到案后供述其曾經向康文清購買毒品,公安人員據此掌握了康文清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舉報線縈與查獲事實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二是由于查獲的犯罪事實是檢舉人“自己”的犯罪行為,不屬于“他人”的犯罪行為,即沒有為司法機關偵破其他案件提供實際作用,缺乏線縈的實效性,故康文清的檢舉、揭發行為不完全齊各立功的構成要素。綜上,龍海市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被告人康文清的檢舉、揭發行為不構成自首、立功的判決、裁定是正確的。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