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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晶律師
  • 實戰(zhàn)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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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年
    執(zhí)業(yè)年限
  • 江蘇省/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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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志集資詐騙案】親屬提供線索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認定自首?
發(fā)布者:徐文晶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6人看過
▍文 傅堯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59集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成志,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北京東方金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05年6月29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田成志犯集資詐騙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田成志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辯稱其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資款的目的,其行為應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性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應將被告人已支付的高額利息等費用從損失中扣除;徐瑋有與被告人共同詐騙的故意;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tài)度較好,還有檢舉他人犯罪爭取立功的表現,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2003年1月至2005年5月間,被告人田成志以與他人合作經營為名,采取編造虛假合作項目并簽訂合作經營合同書等方法,在社會上非法集資,以投資零風險及高額回報為誘餌,共計騙取82名被害人的人民幣832.9萬元。至案發(fā)時,尚有人民幣732.09萬元未予歸還。 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工作說明等證明,2005年5月27日上午,公安機關找到田成志的親屬田某,田某向偵查人員反映:田成志可能住在圣德堡飯店405房間;2005年5月21日田某的手機有兩個被叫電話,往回打打不通,可能是田成志的電話。偵查人員經過偵查,確認田某提供的兩個電話是崇文區(qū)圣德堡飯店的電話,并到該飯店查到田成志的住宿登記,遂于2005年5月27日13時30分,在崇文區(qū)圣德堡飯店405號房內將田成志抓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成志的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田成志的親屬有提供重要線索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田成志的行為,且田成志被抓獲時予以配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視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應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田成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田成志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被告人田成志上訴稱: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沒有意見。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定性不公平,應當定非法集資。其辯護人提出:一審法院認定田成志的親屬提供重要線索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田成志,且田成志被抓獲時予以配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適用法律正確,但仍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抗訴意見為:被告人田成志的親屬向公安機關提供的是或然性線索,該線索經過偵查員偵查落實為確定性線索后將田成志抓獲,田成志是被動被抓,且其在案發(fā)過程中始終沒有主動投案的行為;一審法院將田成志親屬提供線索給偵查員導致田成志被抓的行為視為田成志的自首情節(jié),是擴大了自首的司法解釋,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田成志已經構成集資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懲處。鑒于田成志的親屬有提供重要線索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田成志的行為,且田成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具體情節(jié),對田成志可酌予從輕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一審法院根據田成志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對田成志的親屬提供重要線索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田成志的行為,認定田成志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不當,適用法律有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維持原審量刑的同時,對自首的不當認定依法予以糾正。 二、主要問題 本案中,對被告人田成志的親屬田某向偵查人員提供線索,從而使公安機關抓獲田成志的情節(jié),能否認定為自首? 三、裁判理由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基于對其所犯罪行的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認識,主動接受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法律行為,體現了一定的悔罪態(tài)度,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破案,節(jié)省了司法資源,因此我國刑法根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罰個別化的原則,設置了自首制度并確定了對之可以從寬處罰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考慮,在“自動投案”這一自首條件的認定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行了適度從寬解釋,將“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接到公安機關通知或者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認定為“自動投案”,這是符合設置自首制度的本意的。因為不論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本人主動前往有關機關投案,也不管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單獨前往還是由親友陪同前往,畢竟犯罪嫌疑人不是被動由司法機關抓獲歸案,而是主動來到司法機關接受刑事處罰,均體現了投案的“自動性”,反映了一定的悔罪態(tài)度,實現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客觀效果,如果投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于由犯罪嫌疑人親屬提供線索,由偵查機關實施抓捕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的情況是否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從而構成自首,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本案中,被告人田成志系因其親屬田某在被公安機關調查時,反映其可能住在圣德堡酒店405房間,并提供了兩個可疑的電話號碼,偵查人員又通過對電話號碼核實,確定是圣德堡酒店總機,并經進一步查詢圣德堡酒店住宿登記,確定了田成志的住宿房間,后才將田成志抓獲的。從被告人田成志的角度來講,田成志雖然在被抓獲時予以配合,歸案后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始終沒有主動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為,既沒有體現出對其所犯罪行的悔罪認識,也沒有實施主動前往司法機關接受追究的行為,其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并沒有發(fā)生變化。從偵查機關的角度來看,從接到線索,到核實線索,確定偵查方向,最終抓獲犯罪嫌疑人,系通過偵查機關自身偵查工作的開展而自然取得的結果,并不屬于被告人自動投案,雖然其親屬提供線索的行為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偵破的難度,但并沒有達到自動投案所實現的大幅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程度。因此,對本案被告人田成志親屬田某提供線索,由偵查機關將田成志抓獲的情況,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從而成立自首。 但是,從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考慮,田某作為被告人田成志直系親屬,在偵查機關向其進行調查時,主動提供了田成志可能所在的處所,偵查機關也正是基于田某提供的線索,順利找到并抓捕了田成志。田成志親屬提供的線索經過核查屬實并取得實效,客觀上確實節(jié)約了偵查機關的時間和精力,對案件的偵破和田成志的到案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田某作為直系親屬向偵查機關提供抓捕田成志的線索,從人倫情理角度考慮,田某都要承受巨大的壓力,在壓力之下仍然選擇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除了對司法工作的支持與配合之外,也存有為犯罪人減輕罪責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對價要求心理。因此,這種犯罪人親屬協(xié)助抓捕行為與一般的社會公眾協(xié)助抓捕是有差別的,司法機關在量刑當中對此應當予以考慮,不僅對此種行為客觀上會起到鼓勵的社會效應,而且對于犯罪人及其親屬的情感也是很好的彌補,有助于社會的和諧。因此,犯罪嫌疑人親屬提供線索,由偵查機關實施抓捕將其抓獲的情況,盡管不宜認定為自首,但是在量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案二審法院盡管否定了一審法院的自首認定,但仍酌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維持原審判決的刑罰是恰當的。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guī)及互聯(lián)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