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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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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安華、張高祥挪用公款案】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計算犯罪數額?
發布者:張磊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78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5集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馮安華,男,29歲,原系貴州省六盤水市農業銀行信用卡業務部綜合科工作人員。1998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被告人張高祥,男,29歲,無業。1998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以馮安華、張高祥犯挪用公款罪,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馮安華辯稱,其行為不應由刑法調整;張高祥辯稱,其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犯地位,請求從輕處罰。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7年9月,被告人馮安華、張高祥協議合伙成立“鐘山區祥華汽車配件經營部”。由張出資20萬元,馮出資10萬元,股份分為6股,每股5萬元,雙方按出資所占股份承擔虧損和分配利潤,張擔任經理,馮為副經理。由于沒有資金注冊,馮安華在六盤水市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業務部開了一張證明張高祥在該部有30萬元存款的虛假證明到市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然后在某區工商分局騙領了營業執照。馮、張二人在無固定資產和經營所需資金的情況下,馮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授權張用信用卡透支資金進行經營汽車配件的業務活動。其中: 1997年8月19日至12月底,馮安華、張高祥用張的65001號、07301號、66801號信用卡共透支60萬余元。其中經卡部領導同意授權透支的有30萬元,其余為馮擅自授權透支。 1997年12月31日,馮安華、張高祥用胡家生等20人的身份證辦卡,其中19個卡是空卡,無起存金。經馮擅自授權,用20個卡透支100萬元,轉到張使用的65001號卡417000元、07301號卡9萬元、66801號卡147000元,轉了36380元到吳道云使用的65308號卡為張還欠款,轉了309620元到馮用的曾育品的66807號卡上。其中10萬元為曾育品所用,在案發時已退還。 1998年1月12日,馮安華、張高祥用靳天陸等18人的身份證辦了18張空卡,由馮授權,透支90萬元,轉了80萬元到胡家生等人的16張卡上蓋帳,轉了10萬元到張高祥的07301號卡上。 1998年1月26日,經馮擅自授權,馮、張用胡家生等人的19個卡透支1007550元,轉到靳天陸等人的20個卡上蓋帳。 1998年2月14日,馮、張用靳天陸等人的19個卡透支110810元,轉到胡家生等人的19個卡上蓋帳,錯轉了100550元到吳道云使用的成群林的07803號卡上,吳已歸還此款。 1998年2月27日,馮、張用胡家生等人的15個卡透支1150860元,轉到靳天陸等人的20個卡上蓋帳。 綜上所述,馮、張用信用卡透支共1150860元,其中應減去馮、張使用的43個卡的存款余額及利息2047元,信用卡部領導同意透支的30萬元,錯轉到成群林卡上的100550元,轉卡利息12912.41元及張高祥消費透支的25889.6元。馮安華實際擅自授權透支總額為709460.奶元。案發后,馮、張共退還款、物價值697641元,尚有11819.40元不能退還。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安華、張高祥合謀,利用馮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授權透支巨額資金供二人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了挪用公款罪。其中,馮安華系本案主犯,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有部分未退還,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張高祥系從犯,可從輕處罰。張高祥稱其系從犯的意見,予以采納。馮安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實和理由成立,應予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馮安華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2.張高祥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3.繼續追繳贓款一萬一千八百一十九元零四角。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張高祥以一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為由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定的事實和運用的證據與一審法院相同。認為,上訴人張高祥、原審被告人馮安華內外勾結,利用馮職務上的便利,共同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均已構成了挪用公款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張高祥的“量刑過重”等上訴理由,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計算犯罪數額?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馮安華、張高祥利用信用卡業務部管理混亂,打卡與授權不分,會計核算制度形同虛設之便,馮安華用張高祥所提供的親朋好友熟人的身份證為張辦理了40余張信用卡(無起存金且未設立擔保),張高祥一旦需要資金即與馮安華約定,馮即前往信用卡業務部值班,擅自授權張透支用于兩人營利活動。同時,因六盤水市農業銀行規定:信用卡透支利息在15天之內為千分之十五,超15天為千分之三十,超過30天則為千分之六十,兩行為人將其所持40余張卡分為兩組,先用其中一組卡透支以供挪用及蓋前帳,在15天內又用另一組卡透支彌補前一組,后15天內又用前一組卡透支補后一組,如此反復透支“轉卡蓋帳”使用透支款項并規避超期的高利息。 (一)馮安華、張高祥利用信用卡透支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于犯罪性質問題引起了較大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兩行為人所用的40余張信用卡,其中多數系馮安華用張高祥所提供的他人身份證擅自辦理的空卡,是冒用他人名義辦理的偽造的信用卡,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馮安華為張高祥所辦的40余張信用卡雖然違規,但系在卡部管理混亂,允許一人持有多卡,授權透支管理不嚴,卡部不少人均將此作為一種“放貸”手段的情況下發生的,且卡部其他人員均知道該40余張卡系馮為張辦理,張在使用,不應視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馮、張兩人勾結,擅自透支以供兩人進行營利活動,系利用馮的職務之便共同挪用公款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違規進行信用卡透支的行為,究竟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貪污罪還是挪用公款罪,主要取決于行為人對銀行資金的主觀心態是“非法占有”還是:非法占用”。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信用卡透支獲取銀行資金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應構成貪污罪的共犯,而不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所以上述第一種意見忽略了內外勾結犯罪的職務因素,其立論基礎是錯誤的。如果行為人通過信用卡透支只是為了暫時使用銀行公款,并無非法占有銀行公款的目的,則其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本案中,馮安華擅自授權情況均能從卡部電腦系統得到反映,行為人只是暫時非法得到透支款項的使用權,且須歸還透支部分款項本金及支付利息??梢?,兩被告人只是利用馮的職務的便利,對公款非法占有、使用,并從中獲得收益,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此,本案中兩被告人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馮安華、張高祥挪用的公款數額應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對于多次挪用公款數額如何計算的問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分兩種情況對此予以明確: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的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的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對于前種情況,司法實踐中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后種情況,有的認為應累計計算,有的認為應以案發時未還的計算,司法解釋考慮到以后次挪用款項歸還前次挪用款項,畢竟與多次挪用公款不歸還不同,所以規定對此種情況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計算。 理解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要注意三個問題:一是挪用公款的時間以挪用公款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那天開始計算。二是解釋規定的“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實際上是指的案發時,行為人挪用公款的總額扣除了已歸還的數額,不能簡單理解為如果案發時行為人全還了就不定罪。三是正確認定“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形。如行為人第一次挪用公款5萬元,第二次又挪用了5萬元,挪用5萬元以后不是挪用后次還前次,而是挪用以后做生意,賺了錢后把前面那次還了。這種情況挪用公款的數額還是要累計計算,因為他是通過賺來的錢還前一次,不屬于拆東墻補西墻的情形,其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與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有較大差別,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本案中,二被告人反復透支“轉卡蓋帳”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況。一、二審法院減去馮、張使用的43個卡的存款余額及利息2047元,信用卡部領導同意透支的30萬元,錯轉到成群林卡上的100550元,轉卡利息12912.41元及張高祥消費透支的25889.6元,認定馮安華實際擅自授權透支總額為709460.40元。對于二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的數額不是累計計算,而是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709460.40元認定,一、二審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另外,對于經信用卡部主任同意透支的30萬元應否扣除存在爭議。有種意見認為不應扣除,理由是:盡管一開始30萬元系經卡部領導同意,但后來兩行為人多次“轉卡蓋帳”。“轉卡蓋帳”本身就是挪用,且30萬元同樣用于兩行為人的營利活動。我們認為,應該扣除,理由是:30萬元系張高祥找卡部主任辦理,與馮安華無關,其中20萬元辦有抵押擔保手續;“轉卡蓋帳”主要是為規避高利息,不能簡單等同于挪用;此外,檢察院起訴時已將30萬元扣除,人民法院二審若要追加認定為挪用金額,則混淆了法院的裁判職能與檢察院的起訴職能。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