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pperdiss人与狗|被吃扇贝的感觉|91大神精品在线视频|大度激吻原声拥吻无背景音乐|扑克又疼又叫长视频|免费看美女隐私全部|猛烈顶弄H禁欲医生H粗口视频

李亞敏律師
  • 專業律師
    律師職務
  • 1年
    執業年限
  • 上海/上海市
    服務地區
  • 5
    案例數量
立即咨詢
【李祖清等被控貪污案】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界限
發布者:李亞敏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18人看過
▍文 李曉慶 ?張立新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47集 ▍作者單位: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關鍵詞】 ?國有資產 ?貪污故意 ?財經違紀行為 ?共同貪污 ?犯罪客體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祖清,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大學文化程度,原任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科長,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04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 被告人張杰軍,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大學文化程度,原任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副科長。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04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 被告人劉玉梅,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大專文化程度,原任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副科長。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04年4月7日被大悟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 大悟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犯貪污罪向大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大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1998年12月30日,人事科1998年中、高級職稱評審材料費余款9000元,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以下鄉補助、節假日加班補助的名義,每人分得3000元。(2)1999年2月11日,人事科1997年度公務員考核工本費余款6000元,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以春節補助的名義,每人分得2000元。(3)2000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祖清在人事科購置檔案柜報賬時,從教育局計財科虛報4340元,其中3300元被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以年終福利的名義每人分得1100元。(4)2001年1月10日,人事科1999—2000年教師年度考核、教師資格證書、聘書、教師資格換證、教師考核收費余款51,000元,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以春節補助名義,每人分得17,000元。(5)2002年2月1日,人事科2000年教師考核、2001年教師考核、聘書等收費余款42,000元,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以2001年年終福利名義,每人分得14,000元。(6)2003年5月8日,人事科教師資格認定收費余款12,000元,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各分得3000元,雷拮分得3000元。 ? 大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教育局、人事科的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在代收費過程中,每人貪污公款40,10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李祖清作為人事科主要負責人在共同犯罪中居主犯地位,被告人張杰軍、劉玉梅居從犯地位。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第1、2、3、4、7、8、12、13筆的指控,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判決: ? 1.被告人李祖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 2.被告人張杰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 3.被告人劉玉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 宣判后,被告人李祖清、劉玉梅不服,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提起抗訴。大悟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一)起訴書指控的14筆犯罪事實,除第9筆和第12筆外,其余12筆相互關聯,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在構成上上一筆的結余款又進入下一筆,承上啟下,環環相扣。(二)本案被告人張杰軍、劉玉梅在庭審中,拒不認罪,二被告人的辯護人亦作無罪辯護,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二審法院對二人適用緩刑不當。 ? 孝感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二)一審判決片面采信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 ? 被告人李祖清提出:1.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上訴人沒有采取貪污的手段,也沒有貪污的故意。(1)人事科在收費過程中確實有超標準收費和搭車收費的情況,但這都是為了完成教育局下達的任務和上級主管部門(如市教育局)和職能部門(如縣人事局)的要求,上訴人收費的目的不是貪污,雖然采取了超標準收費和搭車收費的方式,但不是為了貪污而采取的手段。(2)人事科因為人手少,任務重,工作忙,費用大,經常加班加點,科里的部分結余作為加班費、獎金、電話費、下鄉補助分發給了個人是事實,但每次分配都是經張、劉提議后充分討論分發的,在此以前和以后只要是人事科的人都是平均發放,在人事科是公開討論,公開發放,人人有份,上訴人也認為心安理得。雖然違反了財經紀律,但上訴人在主觀上沒有貪污的直接故意,在客觀上也沒有采取任何手段貪污公款。3.偵查機關程序違法。4.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屬主犯不符合事實,三被告人不存在主、從之分。 其辯護人提出:1.上訴人李祖清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一審判決定性錯誤。(1)一審判決將涉案財產定性為公共財物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本案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在代收費過程中留存的款項顯然不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不是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也不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該款項不應屬于國有財產。(2)上訴人主觀方面沒有貪污的故意,客觀方面沒有實施貪污行為。2.一審判決上訴人李祖清構成貪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被告人劉玉梅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定性錯誤。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劉玉梅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劉玉梅無罪。 ? 被告人張杰軍在二審庭審中提出,這些錢有幾筆是領的,但屬于什么性質,自己不清楚,請合議庭公正判處。 ?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12月至2003年5月期間,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利用辦理全縣教師職稱評審、教師年度考核、公務員年度考評、職稱聘書、教師資格換證等業務代收費之機,采取抬高收費標準、搭車收費、截留應繳資金的手段,籌集資金,設立小金庫。小金庫資金除用于科里公務開支外,每年春節前后,由科長李祖清組織科里人員將小金庫賬目進行對賬后,以科室補助、年終福利等名義6次私分給人事科工作人員,并記錄入賬,私分款總額為120,300元,原審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各分得40,100元。分述如下: ? 1998年12月30日,原審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以下鄉補助、節假日加班補助的名義,將人事科收取的1998年中、高級職稱評審材料費余款90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3000元。 ? 1999年2月11日,原審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以年終福利的名義,將人事科收取的1997年度公務員考核工本費余款60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2000元。 ? 2000年1月27日,原審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以年終福利名義,將虛報后進入小金庫的檔案柜購置款334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1100元。 ? 2001年1月10日,原審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王梅以春節補助名義,將人事科收取的1999年教師年度考核、教師資格證書費余款51,0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17,000元。 2002年2月1日,原審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以年終福利名義,將人事科收取的2000年教師考核、2001年教師考核、聘書等費用余款42,0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14,000元。 ? 2003年5月8日,原審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及雷劫(系借用人員)以福利、補助名義,將人事科教師資格認定費余款12,0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3000元。另查明,1998年12月至2003年5月期間,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正式工作人員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三人。 ?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李祖清保留的現金賬,被告人李祖清、劉玉梅筆記本記錄,各被告人領款簽名條,三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及李少恒、朱江平、談懷國等證人證言和有關文件證明。上述證據經過一、二審開庭質證,原審被告人未提出異議,予以確認。上訴人李祖清、劉玉梅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 對于原判沒有認定的7筆指控事實,抗訴機關認為證據充分,應當認定,并當庭出示了證據。對此,經審理查明,原起訴指控的第1、2、3筆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原審被告人李祖清的筆記本記載,第4、7、8、13筆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原審被告人李祖清的筆記本記載和原審被告人劉玉梅的筆記本記載,以及原審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從上述證據看,存在記錄內容比較模糊,筆記本之間不能相互吻合,口供不穩定、證明力低等問題;沒有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案標準。抗訴機關的第(一)項抗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主觀上不具有貪污的共同故意,客觀方面不符合共同貪污的行為特征,不構成貪污罪。原審被告人李祖清作為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的負責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決定將單位違規收費的部分資金以單位補助、年終福利等名義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原審被告人張杰軍、劉玉梅積極參與私分,起較大作用,屬于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其行為亦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原判對原審三被告人定罪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李祖清、劉玉梅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祖清、劉玉梅不構成貪污罪的意見成立,但其要求改判被告人李祖清、劉玉梅無罪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對于上訴人李祖清及其辯護人提出“偵查機關程序違法”、“起訴書指控l一5筆事實超過追訴期限”的意見,經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鑒于原審三被告人在二審開庭審理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查清案件,且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抗訴機關的第(二)項抗訴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 1.撤銷大悟縣人民法院(2004)悟刑初字第21號刑事判決; ? 2.原審被告人李祖清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 ? 3.原審被告人張杰軍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 4.原審被告人劉玉梅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 二、主要問題 ? 1.私分國有資產罪與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界限何在? ? 2.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中共同貪污的界限何在? ? 3.單位違法收取的費用是否屬于國有資產? ? 三、裁判理由 ? (一)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私分“小金庫”資金的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1979年刑法中沒有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要正確處理私分國有資產案件,須對處理集體私分單位財產行為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有一了解。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新舊體制交換,管理環節薄弱,國有資產嚴重流失,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國有資產便是其中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以公開的形式,集體侵吞國有資產。1989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刑法修改小組提交的《修改刑法研究報告》就提出新設立“集體私分罪”的設想,認為集體私分是當前比較突出、反映強烈的問題,集體私分的主要特征是:決策人往往是單位的領導集體,得益者為該單位全體或者部分成員;決策個人所得多數不足以追究貪污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故需設立集體私分國家財產罪。1997年新刑法增設了私分國有資產罪這一罪名,從立法上作了調整,為打擊這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其在犯罪構成上有如下特征:一是犯罪對象僅限于國有資產。二是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中有關國有資產管理、保護、使用、處理的規定。“以單位名義”是指經單位領導、負責人或者集體研究,或者是單位全體成員共同商議后,由單位統一組織進行私分。“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參與私分的是單位所有人或者大部分人,或者是一個部門的所有人或大多數人。三是只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只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實行單罰制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行為一般都以單位的名義進行,因此往往是打著合法的幌子,通過發“獎金”、“補助”、“崗位津貼”等各種形式公開進行。如何正確區分以發放“獎金”等福利補助方式私分國有資產犯罪行為與一般財經違紀行為的界限,在理論和實務上都容易產生分歧。鑒于我國國有單位尤其是國有企業在改革、改制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財務管理不夠規范和不夠完善的現實狀況,在對私分國有資產犯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的具體理解和掌握上,一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認定。在具體判斷上,要從資產的來源和私分的依據兩個方面進行評價。第一,私分對象的來源。國有公司、企業在依法上交利稅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利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金獲取的收入按規定上交后,將其所獲利潤部分用于發放獎金、福利的,是正當合法的行為。如果發放獎金、福利超過標準和范圍的,則應認定為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該資產來源有私分者的勞動報酬的成分在內,按勞取酬是合理合法的,雖然有超過標準和范圍發放的違規行為,但屬于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不宜使用刑法調整,以避免刑事打擊面過大。如果在單位沒有經營贏利甚至虧損的情況下,變賣國有財產進行私分或者將應當上繳國家的國有資產予以隱匿并留存分配的,則可以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第二,私分的法律、政策依據。即單位對所分財產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權也是一個重要的評價要素。如果單位把能夠自主支配的錢款違規分配給了單位職工,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以作為財經違規行為處理。相反,單位將無權自主支配、分配的錢款通過巧立名目、違規做賬等手段從財務上套出,或者將應依法上繳財務入賬的收入予以截留,以獎金、福利等形式分配給單位個人,則嚴重背離了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使用權限,應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行為。 ? 本案三被告人采用抬高收費標準、搭車收費、截留應繳資金的手段設立小金庫并以年終福利的名義進行私分,其取得資產的途徑不是個人的誠實勞動,而是依賴于職權的行使,同時其私分也沒有政策、法律上的依據,故其行為已明顯不屬于違反財經紀律,而是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由于其私分國有資產的總數額已達到數額較大,所以本案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 (二)本案屬于私分國有資產罪還是屬于貪污罪中的共同貪污行為 ? 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共同貪污二罪侵犯的客體,都是雙重客體,即國家廉政建設制度和國有財產(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其客觀方面均表現為集體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國有資產,二者很相似。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分二者的界限。對此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探討很多,概括起來,有三區別說、四區別說和二區別說。三區別說認為,二者有三個方面的區別:一是前者只侵犯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后者同時還侵犯國有資產以外的其他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二是客觀方面,前者由于是“集體私分”,因此犯罪行為是公開的;而后者只能是秘密的,不為他人所知的。三是犯罪主體有所不同,前者只有國有單位才能構成,而后者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個人才能構成。四區別說認為,私分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區別,即犯罪對象不同、客觀表現的不同、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處罰范圍和處刑輕重不同。而二區別說又有行為方式不同、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范圍不同和從財物的流向、行為的公開性衡量的不同區別方法。筆者認為,從立法的原意和私分國有資產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反映的特點來看,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主觀故意和行為方式兩個方面。第一,從主觀故意方面看,貪污罪中的共同貪污要求每個成員均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貪污故意,且犯罪動機主要是以權謀私。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故意則表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明知私分國有資產違反國家規定,但為了達到占有國有資產的目的,而抱著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以單位集體的名義實施私分行為。其動機一方面是為了提高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改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自己獲取私利找借口。因此,其主觀故意不是單純為個人私利,而是在單位全體成員或者絕大多數成員的許可或要求的背景下,更多地體現了單位的整體犯意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第二,從行為方式上來看,二者的表現方式不同。共同貪污通常表現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人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實施,一般是秘密進行的,并且想方設法將有關賬目抹平,以掩蓋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事實。而私分國有資產行為則表現為在單位意志的支配下,集體共同私分,而大多數分得財產的人對是否私分沒有決定權,并且在單位內部往往是公開的,有的還作了詳細的財務記錄。從證據體系的角度來看,該行為特征客觀地印證了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圍繞上述主觀、客觀特征,有助于審判實踐中客觀地甄別證據,準確地認定事實。 ? 本案從行為方式看,被告人所得的款項都是人事科負責人李祖清決定或經商量,并以補助、年終福利等名義發放的,被告人李祖清、劉玉梅在筆記本上作了詳細記錄,且有領款簽名條和李祖清保留的現金賬頁,在科室內部完全是公開的。從主觀方面看,三被告人不具有共同利用職務便利,采取盜竊、欺騙等手段貪污公款的意思聯絡和主觀故意,而是一種相對公開的私分故意。從參與主體看,人事科的所有人都參與了而且都是以科里名義平均分發,應視為單位集體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精神,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屬于國家機關內設機構,符合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因此,被告人李祖清、張杰軍、劉玉梅主觀上不具有貪污的共同故意,客觀方面不符合共同貪污的行為特征,不構成貪污罪被告。被告人李祖清作為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的負責人,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擅自決定將單位違反規定收取的部分資金以補助、年終福利等名義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準,私分國有資產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告人張杰軍、劉玉梅積極參與私分,起較大作用,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精神,屬于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其行為亦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 (三)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利用辦理各類業務代收費之機,超標準、超范圍收取的費用,應屬于國有資產 ? 國有資產的范圍,一般認為,廣義的國有資產分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狹義的國有資產就是指經營性的國有資產,即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收益。1993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對“國有資產”作了明確定義,即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財產。199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附則部分對國有資產界定為:“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可見,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廣義的國有資產。根據上述規定,國有資產主要有三大類:一是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國有資產;二是國家以各種形式對國有公司、企業投資形成的財產和投資收益;三是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財產。其中第一類主要指:國家依法賦予各行政管理機關強制收取的各種稅費;國家通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取得的財產;國家通過強制征收取得的其他財產。 ? ?根據上述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違反行政法規,濫用職權而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所得的款項,應認定為國有資產,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其理由是:第一,從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看。國家從社會的公共利益出發,憑借其依法享有的公共權力,采用征稅、國有化、沒收、征收等強制手段取得的財產所有權,這是國家財產取得的主要來源。“三亂”收入從表現形式上符合國有資產取得的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在有關部門查處之前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行政機關各種違法收取的費用符合國有資產取得的規定,屬于國有資產。第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切違法所得都應沒收上繳國庫,收款單位根本沒有支配、處分權。同時,這些款項都是收款單位以國家名義強制收取的,被收款方也認為是國有單位收取的,如要舉報控告也是控告國有單位,最終由國家負責清退和賠償。同時,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對于國家實際上占有、使用、處分的資產,應視為國有資產。第三,財產犯罪的對象范圍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為限。正如陳興良教授指出的“物的法律性質并不妨害其成為行為客體”,“犯罪所生之物與犯罪所得之物,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應當是行為客體。以所得之物而言,在財產犯罪中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該財物是所有人所失之物,同時又是行為人所得之物,當然應當承認其為行為客體”。因此,刑法上的財產,更多強調的是財產的經濟價值性,而非合法性。即便是不受民法保護或者為相關行政法規所明文禁止的財物,如賭資、贓物、違禁品等,只要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并且與刑法的基本保護精神不相違背,則同樣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并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 ? 本案大悟縣教育局人事科小金庫中絕大部分款項都是該科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收取的,屬于違法收入,因此,可以認定為國有資產。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