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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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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受賄、偽造證據案】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非國有公司訴訟代理人過程中 收受他人財物能否構成受賄罪?
發布者:徐文晶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19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17集 ▍最高法刑事指導案例第110號 【 審理法院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判決時間 】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大學文化,原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法律顧問處干部暨武鋼律師事務所律師。因涉嫌犯受賄罪、偽造證據罪,于1999年9月18日被逮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偽造證據罪,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7年11月至1998年7月間,湖北中鋼物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公司)與湖北鑫鷹物貿公司(以下簡稱鑫鷹公司)口頭約定購銷鋼材8258.605噸,總金額2415.7669萬元,鑫鷹公司按約定交貨后,中鋼公司支付貨款1945.1699萬元,尚差貨款470余萬元。1997年11月20日,中鋼公司通過武漢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武鋼集團)委托遼陽鐵合金廠、南通港務局、鎮江港務局利用武鋼集團內部轉帳支票將651萬元貨款匯至鑫鷹公司在武鋼集團的帳戶上。由于是通過中間環節轉入鑫鷹公司帳戶,鑫鷹公司的帳上未反映是中鋼公司付的貨款。1998年6月,中鋼公司法人代表趙鍋生因車禍身亡。由于中鋼公司拖欠武鋼集團貨款8700余萬元,武鋼集團對中鋼公司提起訴訟,并通過青山區人民法院查封了中鋼公司的全部財產及帳務。同時要求與中鋼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與中鋼公司對帳,否則,凍結與其業務往來。鑫鷹公司于1998年9月以中鋼公司拖欠貨款470萬余元為由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武漢中院受理后,于1998年9月作出(1998)武刑初字第357號民事判決,判處中鋼公司支付鑫鷹公司鋼材款475萬余元,并付違約金9.4萬余元。中鋼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武鋼集團經中鋼公司認可,指派被告人王某擔任中鍋公司二審訴訟代理人。 在二審期間,被告人王某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中鋼公司于1998年1月20日通過南通港務局、鎮江港務局、遼陽鐵合金廠服務部3個單位,共支付給鑫鷹公司人民幣651萬元。該證據證實中鋼公司不僅不欠鑫鷹公司的貨款,而且還多支付了人民幣180.4萬余元。王某將此情況告訴了鑫鷹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和總經理樊某,并說明此證據在二審時將對鑫鷹公司不利。樊某提出以中鋼公司的名義出個證明,讓王某幫忙蓋中鋼公司的章,王某表示同意。樊某等人合謀偽造了一份中鋼公司函件,內容為:“湖北鑫鷹物資有限公司:我公司通過鎮江港務局、南通港務局以及遼陽鐵合金廠服務部三家付給湖北錦鷹貿易有限公司訂購武鋼鋼坯貨款共計651萬元,現根據錦鷹公司的要求匯人你公司在武鋼的帳戶上。特此證明,落款,湖北中鋼物貿有限公司。1997年12月26日”。王某以中鋼公司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在該函件上偷蓋了中鋼公司的印章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法律關系。然后由鑫鷹公司律師提交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此認定651萬元系另一法律關系,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后,王某收受樊某給的人民幣8萬元。 1998年10月,被告人王某作為中鋼公司訴訟代理人會同青山區人民法院對江蘇省常州市常州經濟發展公司的債權進行清理,青山區法院將該公司165.872噸鋼材查封后,委托中鋼公司全權委托人樊某變賣。事后,王某陪同法院的兩名工作人員到上海等地辦事。回武漢后,王某找到樊某以有些費用不能報銷為由,收受樊某給的人民幣1萬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受國有公司委派,作為非國有公司訴訟代理人,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對方當事人偽造證據,嚴重妨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并在代理活動中收受賄賂人民幣9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00年8月9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以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資格,不構成受賄罪為由,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某作為武鋼集團法律顧問處工作人員,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非國有公司訴訟代理人,所代表的是武鋼集團的利益,其訴訟活動的行為是執行公務的行為。在代理活動中,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對方當事人偽造證據并收受人民幣9萬元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上訴人王某及辯護人提出不是執行公務,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資、格,不構成受賄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01年3月22日判決(因有其他被告人被依法改判,故用判決――編者注)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