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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衛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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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德明合同詐騙案】如何理解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發布者:陸衛紅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27人看過
▍文 陳佳茵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9集 ▍作者單位 沈陽鐵路運輸檢察院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德明,男,34歲,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1年9月30日被逮捕。 沈陽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宋德明犯合同詐騙罪,向沈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宋德明對基本指控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宋德明與被害單位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宋德明不是合同當事人;被告人宋德明非法占有了哪些藥品不清且公訴機關出具的證據不能證明康恩貝公司丟失藥品的數量和種類;認定數額特別巨大不當,應宣告被告人宋德明無罪。 沈陽鐵路運輸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2000年11月30日,從事包裝服務業務的被告人宋德明接受浙江康恩貝集團醫藥銷售公司(以下稱康恩貝公司)工作人員的委托,為該公司在沈陽火車站發運藥品。當日,被告人宋德明與該公司就代辦運輸、勞務費用、履行方式等具體內容達成口頭協議。次日,被告人宋德明在康恩貝公司人員的陪同下,將首批應發運的藥品從康恩貝公司藥品倉庫拉到沈陽火車站貨場,裝入集裝箱并加鎖。待康恩貝公司人員走后,宋將鑰匙交給李某(搬運工)并指使李某將該批藥品中的139件卸下并藏匿。然后繼續辦理托運手續將剩余藥品依約發運至杭州。3天后,宋德明采取同樣手段扣下藥品8件。被告人宋德明兩次共騙取藥品147件,價值人民幣20余萬元。被告人宋德明將所扣藥品變賣后攜贓款逃匿并將贓款全部揮霍。 沈陽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德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后逃匿,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康恩貝公司長期委托宋德明代辦托運藥品,此次委托由康恩貝公司工作人員與宋德明達成口頭協議,并就合同內容作出了具體約定,且宋已切實部分履行,雙方合同關系成立,被告人宋德明的辯護人關于宋德明與被害單位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宋德明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第4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德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宋德明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如何界定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范圍? 三、裁判理由 合同詐騙罪是從一般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獨立罪名。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和刑法第266條關于“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對于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不應以一般詐騙罪論處。準確界定刑法第224條中“合同”的范圍,是合同詐騙罪司法認定中的一個先決問題,對于區分合同詐騙與一般詐騙兩者界限也具有決定性意義。對于這里的“合同”,我們認為,應結合合同詐騙罪的侵犯客體并結合立法目的,來進行具體理解和把握。第一,關于合同類型。合同詐騙罪規定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國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而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秩序。以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為宗旨的現行合同法基本涵蓋了絕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對各種民商事合同行為進行了規范和調整,其對于各種民商事合同的規定應作為刑事法中認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關概念的參考,對于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應再以典型的“經濟合同”為限,同時,不能認為凡是行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進行詐騙的,均將構成合同詐騙罪,與市場秩序無關以及主要不受市場調整的各種“合同”、“協議”,如不具有交易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婚姻、監護、收養、扶養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主要受勞動法、行政法調整的勞務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況下不應視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第二,關于合同形式。與原《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的嚴格限定不同,在合同法中,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之外,合同的訂立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均為合法有效合同,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在界定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范圍時,不應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即便是口頭合同,只要發生在生產經營領域,侵犯了市場秩序的,同樣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當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的,因不具有合同詐騙的雙重侵犯客體,則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在本案中,首先,從事包裝服務業務的被告人宋德明與被害單位康恩貝公司口頭協議的事項為有償代辦托運,屬于市場交易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性質的要求。其次,本案所涉口頭合同具有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具備了特定標的、履行方式、勞務費等合同基本要件,且合同已經部分實際履行,結合此前雙方已有的代辦托運合作關系,足以證明該口頭合同的真實存在。所以,將本案件口頭合同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是正確的。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