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飛合同詐騙案】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誘騙二手車賣家過戶車輛
并出具收款憑據的行為如何定性?
發布者:李亞敏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54人看過
▍文 任素賢 于書生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3集
▍作者單位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松飛,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農民。2012年5月4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逮捕。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郭松飛犯詐騙罪,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郭松飛假借在趕集網上購買二手車,誘騙有意出賣車輛的被害人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及在未收到購車款的情況下出具收條,郭再向公安機關謊稱已付款,借機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車輛。具體事實如下:
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松飛使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王井路的牌號為蘇DRR717東南牌轎車一輛。經鑒定,被騙車輛價值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7 466元。
2012年3月27日,郭松飛使用上述手段誘騙被害人李攀為牌號為滬A7V018的奧迪牌轎車辦理過戶手續,并讓李出具內容為“今收到郭松飛車款伍拾萬元整”的收條。在雙方報警后,車輛由李攀開至公安機關,并被扣押。經鑒定,被騙車輛價值551 232元。同月29日,郭松飛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松飛假借買車,騙取被害人配合完成過戶手續,在沒有實際付款的情況下,誘騙被害人出具收條,在獲取收條后借機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車輛,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松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在案的兩輛涉案車輛,分別發還被害人王井路和李攀。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郭松飛不服并提出上訴,辯稱其已經以現金形式支付了購車款,沒有實施詐騙行為。郭松飛的辯護人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均提出,郭松飛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而非詐騙罪,且郭松飛騙取李攀的車輛系犯罪未遂。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王井路、李攀的陳述及陪郭松飛買車的黃芳的證言等證據均證實郭松飛在兩次交易過程中沒有支付購車款,而是假借買車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郭松飛為實施詐騙與李攀簽訂了一份二手車交易合同,雖然該份合同約定的價款僅為750元,但雙方另外口頭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52萬元,形成了買賣合意。郭松飛與王井路之間雖然無書面協議,但雙方亦就二手車買賣的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達成了內容明確的口頭合同。郭松飛在簽訂、履行買賣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侵犯了趕集網上的二手物品交易秩序,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在第二次犯罪中,郭松飛雖然誘騙李攀變更了車輛登記,后因郭松飛沒有支付購車款,該車并未被李攀實際交付,在報警后又被公安機關扣押,郭始終未能實際控制和支配被騙車輛,李攀亦未實際遭受財產損失,合同詐騙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其行為屬于犯罪未遂。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扣押在案的兩輛涉案車輛,分別發還被害人王井路和李攀;
2.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郭松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3.改判上訴人郭松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主要問題
1.通過趕集網騙取賣家的二手車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2.被騙車輛登記已變更,但實際未轉移占有的,是犯罪既遂還是未遂?
3.私車牌照的競買價格能否計入被騙車輛的數額?
三、裁判理由
(一)通過趕集網騙取賣家的二手車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本案中,被告人郭松飛通過趕集網誘騙二手車賣家辦理過戶手續及出具車款收條,再持上述材料向公安機關謊稱已付款,借機非法占有被騙車輛。其間,郭松飛與王井路沒有簽訂書面協議;雖與李攀簽訂了二手車交易合同,但合同記載的價款是750元而非真實的52萬元,全案的書面合同材料不全。為此,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郭松飛的行為定性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郭松飛以謊稱付款方式誘騙他人將車輛過戶,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郭松飛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雖然本案的書面合同材料不全,但綜合從合同關系、交易環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應當認定郭松飛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一是郭松飛與王井路、李攀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郭松飛與李攀簽訂二手車交易合同,雖然價款僅為750元,但雙方當事人另就交易價格實際約定為52萬元。結合書面協議及相關口頭約定判斷,郭松飛與李攀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郭松飛與王井路之間雖無書面協議,但雙方亦就二手車買賣的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達成了內容明確的口頭合同。郭松飛利用買賣合同誘騙王井路及李攀率先履行變更車輛登記、出具收條等約定義務,實施詐騙活動。二是郭松飛的詐騙行為發生在經濟活動之中。趕集網內部設立了集中的二手物品交易平臺,不特定的交易主體可以自由買賣各類物品,在網絡上形成了一個公開市場。王井路及李攀通過趕集網面向不特定的買家出售二手車,而郭松飛亦隨機選擇賣家并實施詐騙。三是郭松飛的詐騙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趕集網的交易主體多是出售自有物品的普通公民而非職業經營者,主要憑借自身的社會經驗直接交換款物。上述市場相對缺乏統一和規范的交易規則,其正常運行更加依賴交易各方的誠實守信。郭松飛在趕集網上利用合同實施詐騙活動,侵犯了二手市場的交易秩序及合同詐騙罪的法益。
(二)被騙車輛已過戶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態應當認定為未遂
在本案第二節犯罪中,被騙車輛雖當場被公安機關扣押,但郭松飛已經誘騙李攀辦理了過戶手續并取得了車輛登記。對郭松飛的犯罪行為是認定為既遂還是未遂,存在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被騙車輛已經變更登記,郭松飛取得了車輛所有權并實現了犯罪既遂。另一種意見認為,被騙車輛雖已變更登記,但郭松飛未能實際占有車輛并止于犯罪未遂。我們贊同第二種意見。
本案中,從客觀方面來看,被告人郭松飛誘騙被害人李攀變更車輛登記,后因郭松飛一直沒有支付購車款,該車并未被李攀實際交付,在報警后又被公安機關扣押。郭松飛一直未能實際控制和支配被騙車輛,未能實現占有轉移。從主觀方面看,郭松飛意欲欺詐李攀,使之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及出具收條,再向公安機關出示上述材料并借助國家權力非法占有車輛。在郭松飛實施犯罪計劃的過程中,因公安機關懷疑郭松飛有詐騙嫌疑并將被騙車輛扣押,郭松飛未能實現預謀的犯罪目的。
本案中,被騙車輛已經登記在郭松飛名下,其所有權有可能發生轉移,但郭松飛未能實際控制、支配被騙車輛,亦未給李攀造成實際的經濟損失,故不成立犯罪既遂。
(三)牌照競買價格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綜上所述,雖然本案中書面合同材料有所欠缺,但是并不妨礙郭松飛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在第二節犯罪中,郭松飛雖已取得車輛登記,但未實際控制、支配該車輛,不構成犯罪既遂;滬牌競買價格不是車牌本身的價值,不能計入犯罪數額。二審法院依法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所作出的改判是正確的。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