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輝詐騙案】家電銷售商虛報冒領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發布者:安娜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13人看過
▍文 蘇敏 張軍 胡龍漢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1集
▍作者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 ? ? ? ? ? ?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 ? ? ? ? ? ?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輝,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安徽省太和縣苗老集鎮苗輝五金經銷總匯負責人。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逮捕。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苗輝犯貪污罪,向太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苗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
太和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9年10月,受太和縣財政局委托,被告人苗輝經營的“苗輝五金經銷總匯”成為太和縣家電下鄉補貼代墊直補銷售網點。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苗輝從高振光(另案處理)處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71張,利用家電下鄉產品實行銷售網點先行墊付補貼后由財政支付的政策,編造虛假的銷售墊付信息,騙取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3730.45元。案發后,苗輝退出全部贓款。
太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苗輝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國有資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有財物33730.45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貪污罪的罪名成立。苗輝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太和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苗輝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苗輝提出上訴,請求對其判處緩刑。其辯護人提出,苗輝不符合貪污罪的犯罪主體,且情節輕微,建議宣告無罪。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苗輝在家電銷售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利用家電下鄉補貼政策,虛報冒領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原判認定苗輝行為構成貪污罪,定罪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苗輝能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上訴人苗輝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改判被告人苗輝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主要問題
家電銷售商虛報冒領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的定性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是國有財產,被告人苗輝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國有財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有財產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苗輝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其代辦申領并墊付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行為也不屬于公務行為,其虛報冒領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我們認為,要準確認定被告人苗輝的行為性質,有必要首先對國家家電下鄉補貼政策出臺的背景及補貼資金的申領兌付流程深入了解。
(一)家電下鄉補貼政策出臺的背景及補貼資金的申領兌付流程
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是近年來國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惠農強農的一項重要舉措。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來自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對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給予產品銷售價格13%的補貼。政策施行之初,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采取鄉鎮財政所審核、縣財政局兌付的方式。后為了提高工作效率,2009年財政部進一步簡化了審核兌付工作流程,主要規定了以下五種操作方式:(1)農民申領、鄉鎮財政所審核并兌付;(2)農民申領、金融機構審核并兌付;(3)銷售網點代辦申領、鄉鎮財政所審核確認并兌付;(4)銷售網點代辦申領、金融機構審核確認并兌付;(5)銷售網點代辦申領并墊付。實踐中,隨著家電下鄉產品的不斷增多和政策的不斷深化,各地財政部門一般都是以財政部規定的第五種方式為基礎,讓農民在購買時直接享受價格優惠,再由網點去財政部門申領補貼款,大致流程是:
首先,農民持身份證及戶口簿到指定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當場審核農民相關身份證件,為購買人開具發票并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專門系統,審核后將農民相關證件退還,對符合補貼條件的,直接將補貼資金墊付給購買人。其次,銷售網點售出家電后,將產品標識卡原件以及發票、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復印整理,及時匯總填寫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結算表格,然后到指定的鄉鎮財政所辦理結算手續。最后,鄉鎮財政所收到銷售網點結算材料后,審核農民相關證件及購買資料,對農民身份進行核實,并對銷售網點墊付情況進行審核,在此基礎上進行補貼資金結算。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財政所不得結算,由此發生的損失由銷售網點自行承擔。
由于銷售網點負責國家財政補貼款的事前墊付和事后申領,近年來出現了銷售網點虛報或者作假套取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犯罪行為。套取補貼資金的手段有:將未銷售出的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取下,錄入虛假農民信息;將城鎮居民購買的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取下,錄入虛假農民信息;直接從市場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錄入虛假農民信息;反復錄入農民信息或者直接錄入城鎮居民(非家電下鄉補貼對象)身份信息騙取等。全國各地司法機關針對家電下鄉補貼犯罪的猖獗勢頭,集中開展了一項專項整治,檢察機關以貪污罪起訴了一批案件至法院,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
(二)被告人苗輝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身份
按照刑法規定,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被告人苗輝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但其是否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雖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相關規定,參與家電下鄉銷售的網點應當與各縣鄉財政部門簽訂授權委托書,但簽訂此種授權委托書并不意味著各銷售網點受當地財政部門的委托管理國有財產。
首先,這種委托并不意味著財政部門將審核兌付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行政管理職權委托給銷售網點。一是家電經銷網點并沒有以財政部門的名義實施審核及墊付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其審核、墊付所產生的效果對財政部門的審核沒有任何影響。按照文件規定,鄉鎮財政所收到銷售網點的結算材料后,仍要對購買農戶的相關證件、身份及購買資料進行進一步核實,并對銷售網點墊付情況進行審核,在此基礎上才進行補貼資金結算。對不符合條件的,財政部門不得結算,發生的損失由銷售網點自行承擔。這一規定表明,銷售網點的審核僅是一種形式審核,其所墊付的補貼也只是擬制兌付,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實質審核權及發放權仍然在財政部門手中。二是實踐中各地對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最終審核確認機關均有明文規定。如安徽省亳州市明確最終的審核權在縣鄉財政部門,阜陽市還專門成立了由財政部門、商務部門聯合組成的家電下鄉認證辦公室來審核撥付補貼資金款項。由此可見,國家雖然把前置性審核下放給家電銷售商,但最終的審核確認權并沒有下放。
其次,苗輝不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刑法之所以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可以構成貪污罪,是因為這類主體本身并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但在實踐中,這類主體實際掌握或者經營、管理國有財產,出于對國有財產保護的特殊需要而有必要將此類主體納入貪污罪的主體范圍。2003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外延進行了明確,即指“因承包、租賃、臨時聘用等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也就是說,刑法此處規定的委托,是指國有單位就國有財產的管理、經營與被委托人達成協議,雙方地位平等,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委托。雖然受托者基于委托而取得一定的職務行為,即一定時期內對國有財產進行管理、經營,但這種管理經營主要是圍繞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而進行的動態的經濟行為。而在本案中,與財政部門簽約的家電銷售網點眾多,而家電補貼款數額并不確定,財政部門也未就此一筆專門款項的收入、支出、保值、增值而與某一主體達成民事委托,對家電補貼款項的管理支出仍然是一項行政職能。因此,家電經銷網點的負責人不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最后,如果認為家電銷售商系“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還會造成其身份認定上的混淆。因為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家電銷售商不僅與財政部門簽訂委托書,在發放補貼資金時,還要與農民消費者簽訂《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代墊直補申領委托書》,內容是農民消費者已從銷售網點先行領取到補貼資金,現委托銷售網點代理其到財政部門辦理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申報與領取。從家電銷售商同時接受財政部門和農民消費者雙方委托的情況來看,更說明其不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基于上述分析,苗輝作為家電經銷商,既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其不具備構成貪污罪的主體身份要件。
(三)被告人苗輝的行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
本案審理過程中,另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是被告人苗輝所從事的代理審核并墊付家電下鄉補貼資金行為的性質。有觀點認為,代理審核并墊付的行為是一種公務行為或者是依委托而產生的職務行為,利用的是職務上的便利。我們認為,苗輝所從事的是一種勞務行為,而非公務行為或者職務行為。《紀要》對“從事公務”的理解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根據《紀要》的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于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本案中,苗輝的家電銷售網點所進行的審核僅是形式上的審核,在財政部規定的第三、四種方式中,銷售網點也同樣負有審核相關材料的職責。但這種審核更多的是起收集、匯總材料的作用,其先墊付后領取資金的行為也類似于一種經手,而不具備職權或者職務內容,本質上是一種單純的勞務活動,不具有管理國有財產的性質。銷售網點受財政部門委托進行形式審核并墊付補貼資金后,又取得了農民的委托代為向財政部門申領國家補貼資金,之所以會這樣設計,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簡化流程、方便農民,而不是出于行政管理職權行使的必要。因此,苗輝套取補貼利用的是其勞務上的便利,是經手補貼款流轉事務的便利,不具有管理、經營的內容,因而不屬于職務上的便利。
綜上,被告人苗輝雖然受太和縣財政局委托審核農戶的身份信息及購買資料,并在農戶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把補貼資金墊付給符合購買條件的農戶,但其不是基于財政部門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苗輝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報冒領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征。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