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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學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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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慶詐騙案】騙購電信卡販賣給他人使用造成電信資費巨大損失的行為如何定性?
發布者:陽學周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65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24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X慶,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漢族,無業。因涉嫌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于2000年1月7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X慶犯詐騙罪,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9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X慶使用偽造的姓名為樂鐘暄、X玉紅、盧軍、宋近清、劉淑芬等45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在北京跨世紀通訊中心、北京國訊通信器材有限責任公司等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的代銷點,購得移動電話SIM卡45X。至2000年7月止,X慶將購得的上述45X移動電話SIM卡出售給他人,被使用后,造成他人惡意欠費人民幣20.3445萬元。 被告人X慶辯稱其沒有實施騙取電信資費的行為。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0年4月28日頒布實施,而X慶的行為發生于1999年10月,因此該司法解釋不適用于本案;2、X慶是通過出售移動電話SIM卡而獲取非法利益,并非直接騙取電信局的財物,因此,X慶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X慶為謀取私利,多次使用虛假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移動電話入網手續,造成北京移動通信有限公司電信資費損失,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及國家對電信市場的管理秩序,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揮被告人X慶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X慶及其辯護人關于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其行為系發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前,該司法解釋不適用于本案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于2001年1月7日判決如下: 1. 被告人X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 繼續追繳被告人X慶人民幣二十萬三千四百四十五元,發還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理由是,原判對其量刑過重,其沒有直接使用移動電話,不應對電信資費的損失負責。其辯護從的辯護意見是,原判對X慶定性不準,X慶非法倒賣移動電話SIM卡,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罪。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X慶使用虛假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移動電話入網手續后,又將移動電話SIM卡倒賣給他人。X慶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電信資費的損失,但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造成電信資費20余萬元的損失,故其對電信資費的損失應承擔刑事責任,X慶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不予采納。X慶使用虛假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入網手續,并造成電信資費的損失,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亦不能成立。上訴人X慶無視國法,使用虛假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移動電話入網手續,其所購買的移動電話SIM卡被使用后造成電信資費的損失,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01年9月19日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1. 騙購電信卡轉賣他人使用造成電信資費巨大損失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2. 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應如何把握? 三、分析提示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而不是非法經營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九條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應當說,從這一規定的條文釋義來看,“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的人與“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的人一般屬于同一人。就本案而言,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騙購移動電話SIM卡的是被告人X慶,而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的卻是他人。那么,此種情形是否也該是《解釋》第九條的應有之義呢?易言之,對此種情形能否直接適用《解釋》第九條呢?這是本案定性的關鍵。我們認為,上述問題的回答應當是肯定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行為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且具有不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采用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陷于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將財物交給自己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自愿”,當然絕非被騙人的真實本意,只是基于對真實情況不了解,為詐騙人所制造的假相迷惑、蒙蔽所致。至于行為人騙取財物后,是自己使用、消費還是轉送他人使用、消費,均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行為,之所以按詐騙罪論處,就在于該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本質特征。表現在其主觀上是基于故意,且以逃交電信資費為目的,而逃交電信資費的實質就是不法占有他人財物;客觀上是采用提交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的方法,使他人陷于錯誤認識,從而騙得他人“自愿”為己辦妥移動電話入網手續或交付SIM卡(進而為本人或他人使用該移動電話,實現逃交電信資費的目的做好準備)。而這又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陷于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將財物交出的一種特別方式。應當指出的是,以逃交電信資費為目的的在移動電話辦理、使用中的詐騙行為,與通常的詐騙行為在形式上還是有所區別的。主要表現在:后者,被騙人向詐騙人直接交付的就是“財物”本身,詐騙人騙得的就是現金或是其他實實在在的物,此時詐騙行為即告完成。而前者,被騙人所做的只是為詐騙人辦妥入網手續或者表現為交付SIM卡。辦妥入網手續或者交付SIM卡,不等于“財物”交付,因為詐騙人如不進而“使用”該移動電話,逃交電信資費的目的尚無法實現。或者說,如果詐騙人未使用該移動電話,實際逃交電信資費,其還不能構成詐騙罪的既遂,甚至可能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是以逃交電信資費為目的,實施了應予刑事處罰的詐騙行為。因此,“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同樣是行為人構成詐騙罪的不可或缺的要件。盡管如此,行為人在逃交電信資費的目的支配下,當其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后,究竟以何種方式使用該移動電話或處置該SIM卡,并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并不影響該類型詐騙罪的成立。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辦妥入網手續或者交付SIM卡,雖不是典型的“財物”交付,但行為人據此已可以隨意支配和使用,故仍可視為“財物”已交付,至于是詐騙人自己使用、無償交給他人使用,還是有償轉賣給他人使用則在所不問。本案中,被告人X慶主觀上具有逃交電信資費的目的,這一點可以從其行為中得以證實。X慶預謀實施騙購移動電話SIM卡后,其若想進而實現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途徑無外乎有三:一是自己直接使用,逃交被發現停機前最大限額的電信資費;二是無償贈送親友等人使用,允許親友逃交被發現停機前最大限額的電信資費;三是加價轉賣他人,自己賺取差價現利,容許他人逃交被發現停機前最大限額的電信資費。 按前兩種情況,X慶具有逃交電信資費的目的或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毋容置疑,其構成詐騙罪也是理所自然。即便是第三種情況,X慶賺得的差價現利,本質上仍然是逃交電信資費的所得。其主觀上仍具有逃交電信資費的目的或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X慶使用虛假的身份證復印件騙購移動電話SIM卡45X,十分清楚他人使用后必然會逃交電信資費,也可以說他人使用后逃交電信資費亦是其追求的目的,或者說包含在其目的之中。因為只有如此,他人才可能愿意高價購買其轉賣的SIM卡,其也才可能將騙購來的SIM卡高價轉賣他人,從中牟取現利。綜上,X慶使用虛假的身份證復印件騙購移動電話SIM卡45X,在明知他人使用后會逃交電信資費的情況下,為牟取現利,仍將騙購的SIM卡高價轉賣他人,致使他人使用后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解釋》第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的構成。此外,被告人X慶轉賣SIM卡從中謀取現利的行為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因為該罪的范圍只限于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所謂經營行為,除該條第(一)、(二)項和已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范圍外,應限于與國家行政許可經營制度相關的工商營業行為。本案被告人X慶轉賣SIM卡從中謀取現利的行為,顯然不屬這種情況,不能定非法經營罪。 (二)司法解釋沒有獨立的時間效力,其時間效力與刑法的時間效力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司法解釋的公告中,對司法解釋的生效時間都有規定。如本案所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公告就規定“自2001年5月24日起施行”。那么,對這一“施行時間”應如何理解呢?回答這一問題,首先必須對司法解釋的性質有一個充分的認識。刑事司法解釋是最高司法機關對如何具體應用刑事法律的問題所作的闡釋。司法解釋必須嚴格遵循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在符合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對刑事法律的規定加以具體化和明確化。因此,司法解釋依附于被解釋的刑事法律規范,它本身并無獨立的時間效力,而是依從于刑事法律的時間效力。易言之,只要刑法的時間效力及于某一時間發生的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作的司法解釋也具有同樣效力。而無須考慮正在審理的案件是發生在司法解釋施行之前還是之后。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