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澤忠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
如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發布者:高暢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87人看過
▍文 徐琛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作者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澤忠,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原系云南省鎮雄縣林業局林政稽查隊隊長。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逮捕。
……(宋逢源等32名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略)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范澤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窩藏罪,被告人宋逢源等32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協助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范澤忠通過收取“六合彩”賭債結識了宋逢源、王傲,進而網羅了陳思學、宋榮森、翟思雄、常奎等多人,并吸納社會無業人員、勞改、勞教釋放人員、在校學生。至2005年年底“愷撒歌城”非法開業,上述人員逐漸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組織。在范澤忠的組織、領導下,該組織以“愷撒歌城”及范持有空股的多家煤礦等經濟實體為依托,憑借范澤忠作為云南省鎮雄縣林業局林政稽查隊隊K的身份,在鎮雄縣大肆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并從巾聚斂錢財,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白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年底,以范澤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不斷擴大組織勢力和影響力,與以王林(另案處理)為首的另一團伙長期展開幫派斗爭,多次發生毆斗,造成對方2人死亡、1人重傷;毆打群眾,致1人重傷、3人輕傷;多次實施隨意毆打、追逐、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損毀他人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尋釁滋事行為;利用“愷撒歌城”組織多名婦女賣淫;采用威脅、恐嚇等手段,迫使宋玉奇、段定云、陳琨等人支付“六合彩”賭債;為收回范澤忠的工程投資款或收取賭債,拘禁鎮雄縣板橋隧道工程項目部負責人許忠俊和申杰、鄧成松;以幫助解決煤礦糾紛為由,迫使鎮雄縣烏峰鎮富華煤礦老板李祖漢,塘房鄉興源煤礦老板李丕清、陳治興,中屯鄉張家院煤礦老板吳皇枝分別出具收到范澤忠所謂“股金”的空股收據,并讓4人共出資約40萬元給范澤忠購買豐田路霸越野車;聚眾哄鬧富華煤礦以威脅原富華煤礦老板李世華;采用滋擾、威脅等手段,迫使熊洪德、徐國超放棄購買張家院煤礦;威脅、毆打富華煤礦職工涂云清,煤礦周邊村民張孟學、柯昌達、張孟江、周訓江等人以及在“愷撒歌城”娛樂消費的客人李克江、文浩等人。
(二)故意殺人事實
2005年6月4 日11時許,經被告人范澤忠授意,陳思學指使王團、王鑫、涂波、涂代祥、胡德勇、胡彪在鎮雄縣南大街街心花同將與范澤忠組織有沖突的另一團伙成員李虹砍死。同年7月3日晚,范澤忠手下成員常慶帶領余勇、鄧彬、沙罔品(已另案判刑)等人在鎮雄縣東站,持刀將向萬元砍死。
(三)故意傷害事實
2005年1月21日1時許,被告人范澤忠手下成員陳思學、宋榮森、常奎、翟思雄等人在“E之路”網吧,將曾經干預宋逢源等人收賭債的萬紅砍成重傷。同年5月13日下午,耗澤忠手下成員胡波、趙春、鄧卓(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南天橋天源大酒店外,將曾經打傷趙春的周虎砍成重傷。2004年8月21日晚,范澤忠指使宋逢源、王傲等人持鋼筋、鐵鏟、木棒等,將與范發生爭執的高波打成輕傷。
2005年1月29日晚,范澤忠指使王傲、劉百遠(另案處理)等人,將與范發生口角的張林打成輕傷。
2005年8月21日,在范澤忠的帶領下,朱啟東、付業超將張家院煤礦周邊村民龔秀春打成輕傷。
(四)聚眾斗毆事實
2005年5月,被告人范澤忠手下骨干成員宋逢源組織王傲、陳思學、翟思雄、胡波、龔富等四十余人持刀、鋼管等工具,到鎮雄縣彭家瓦房欲與王林、李虹一伙人斗毆,被公安人員驅散。
(五)尋釁滋事事實
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以被告人范澤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以下尋釁滋事行為:聚眾哄鬧鎮雄縣松林灣大順煤礦,打傷工人呂強、余勇、帥先祥,砸爛門窗、車輛;持械追打朱啟春、李朝明;聚集百余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聚眾沖擊鎮雄縣甘家灣治安崗亭并持械威脅、辱罵協警員;隨意毆打韓一江、朱啟管、常開緒、王靖、成信遠、張波、張帥等。
(六)組織賣淫事實
2005年1月,被告人范澤忠非法開辦“愷撒歌城”,安排范澤義、李維瓊負責經營管理,組織多名婦女在歌城內從事賣淫活動。
此外,被告人范澤忠歸案后檢舉揭發原鎮雄縣煤管局局長熊昌學收受張家院煤礦老板吳皇枝賄賂2萬元,經查證屬實。
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澤忠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應依法數罪并罰。范澤忠在整個組織犯罪過程中屬組織者、領導者,造成李虹、向萬元2人死亡,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歸案后雖有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范澤忠犯敲詐勒索罪、窩藏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宋逢源、陳思學、王傲等人亦應對各自實施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一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澤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宋逢源、陳思學、王傲等32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不等的刑罰。
宣判后,被告人范澤忠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其有立功表現,量刑過重等為由,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將向萬元被殺的事實認定在上訴人范澤忠的名下,將范澤忠朝謝毅潑酒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均不當。但一審認定范澤忠的其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范澤忠作為有特殊身份的公職人員,知法犯法,依法應從嚴懲處。其雖有立功表現,但鑒于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不足以從輕處罰。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范澤忠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范澤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范澤忠系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范澤忠指使該組織成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范澤忠組織、領導下,該組織成員受其指使為維護組織利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聚眾持械斗毆,隨意毆打、追逐、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范澤忠同時利用非法經營的娛樂場所組織他人賣淫以獲取經濟利益支持該組織活動,范澤忠的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以范澤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3人輕傷,后果特別嚴重;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惡劣;組織多人賣淫,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雖然范澤忠具有一般立功表現,但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多種暴力性犯罪,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治安,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范澤忠所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范澤忠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以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問題
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如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裁判理由
在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深刻領會“相濟”的含義,著重體現“嚴中有寬,寬以濟嚴”的政策精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寬嚴相濟,就是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嚴”,要求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對罪行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地判處重刑或死刑。“寬”,要求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關鍵在于“濟”。“濟”指救濟、協調、結合之意。寬嚴“相濟”是指不僅對于犯罪應當有寬有嚴,而且在寬與嚴之間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銜接,形成良性互動,以避免寬嚴皆誤結果的發生。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語境中,既不能寬大無邊或嚴厲過苛,也不能時寬時嚴,寬嚴失當。“相濟”就是要對各類犯罪依法處罰,綜合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區別對待,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相濟”不是寬與嚴的簡單相加,而是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相互依存。只有同時把握“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和“寬中有嚴、嚴以濟寬”這兩個方面,才是對“相濟”的全面理解,才能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實質有徹底領悟,進而真正發揮這一政策在實踐中的功效和張力。
在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著重體現“嚴中有寬,寬以濟嚴”的政策精神。“相濟”的根本依據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無論寬還是嚴,對被告人最終所處的刑罰,都應當是與其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的,都是在準確認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前提下,在充分考量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準確認定犯罪人罪責大小的前提下,確定是否從寬、從嚴以及從寬和從嚴的幅度,確保罰當其罪,最大限度發揮刑罰功能,最大限度實現刑罰目的。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破壞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從嚴處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處罰在總體上要體現“嚴”的一面。但是,“總體從嚴”絕不是對涉案的每個被告人都一概判處重刑。“相濟”的核心是刑罰個別化原則。對嚴重刑事犯罪原則上要依法從嚴打擊,但在具體處罰上,不僅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社會形勢、治安狀況等因素,有區別地把握“嚴”的尺度,而且對其中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自首、立功、真誠悔罪、積極賠償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應依法、依政策從寬處理、濟之以寬。對于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等主觀惡性深、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應體現出“嚴”的一面,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但對于一般參加者,特別是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就應側重于體現“寬”的一面,依法從寬處理,寬以濟嚴。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切實把握好“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對于有效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提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整體從嚴懲處的同時,也強調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予以區別對待,即“對犯罪組織或集團中的為首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對受欺騙、脅迫參加犯罪組織、犯罪集團或只是一般參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本案雖然發生在《意見》出臺之前,但在案件處理的總體把握和對各被告人的具體處罰上,已經充分體現了《意見》相關規定的精神。以被告人范澤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3人輕傷,后果特別嚴重;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惡劣,組織多人賣淫,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雖然范澤忠具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但只是一般立功,并非重大立功.而且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多種暴力性犯罪,嚴重危害了當地社會治安,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功遠不足以抵罪,應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因此原審對其判處了死刑。范澤忠組織的三名骨干成員宋逢源、陳思學、乇傲,直接聽命于范澤忠,根據范的指示,組織、指使各自手下人員實施具體犯罪,在犯罪過程中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也是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的對象,原審對3人分別判處了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20年的重刑。可見,對范澤忠、宋逢源、陳思學、王傲4人的處罰,著重現了“嚴”的一面。而其他被告人,雖然具體實施了犯罪行為,甚至實施了殺人行為,但鑒于他們是在范澤忠的層層指揮下犯罪,在犯罪中只是充當“打手”,所起的作用、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都相對較小,對他們應著重體現“寬”的一面,依法、依政策應從寬處罰。原審具體根據這些被告人參與犯罪的不同程度、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分別判處了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有的還宣告了緩刑,較好地體現了“嚴中有寬,寬以濟嚴”的精神。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