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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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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虛報注冊資本、合同詐騙案】騙取他人擔保申請貸款的是貸款詐騙還是合同詐騙?
發布者:李萍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100人看過
▍文 鄧林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45集 ▍作者單位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一、基本案情 南京市檢察院以秦文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秦辯稱,貸款、借款的用途明確,沒有詐騙故意。其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且秦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客觀上沒有詐騙行為,被告人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虛報注冊資本 1997年11月,秦在成立中晟公司過程中,使用偽造的銀行進帳單、銀行存款余額證明及委托付款證明、出資證明書等文件,騙取了江蘇興惠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進而騙得市工商局核發的中晟公司營業執照,計虛報注冊資本1005萬元。 (二)合同詐騙 秦虛假出資成立藝術品拍賣公司、中晟公司后,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采用虛構借款理由、隱瞞公司真實情況及虛假抵押等手段,于1997年7月至11月間,先后兩次騙得中航材總公司470萬元;于1995年10月至1998年11月間,多次向東航江蘇公司騙取借款1150萬元及騙取東航江蘇公司擔保,向7家銀行貸款共計3700萬元。后秦采取以貸還借、以貸還貸、以借還貸的方式,先后歸還東航江蘇公司借款500萬元,實際占有650萬元;歸還銀行貸款1995萬元,實際占有1705萬元。綜上,秦以藝術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義共計騙取東航江蘇公司、中航材總公司2825萬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追繳和扣押了30余萬元、轎車2輛等物品。 法院認為,秦在申請公司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資金用途、隱瞞公司真實情況、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等手段,騙取東航江蘇公司、中航材總公司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起訴書指控秦文犯貸款詐騙罪的事實,經查,與指控秦文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在性質上是一致的。被告人秦文以欺騙手段獲得東航江蘇公司的真實擔保后取得貸款,放貸銀行在東航江蘇公司擔保的前提下放貸,并無不當,秦在上述貸款操作中的詐騙對象仍是東航江蘇公司,故上述事實的性質仍為合同詐騙。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文犯貸款詐騙罪,定性不當,應予糾正。起訴書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及認定性質,予以支持。本案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編造虛假理由,以借還貸、以貸還借、以借還借的事實清楚,秦文未按照約定的目的使用借、貸款,并最終不能歸還借款,造成了被害單位巨大的經濟損失,其詐騙故意明確,故被告人秦文“貸款、借款的用途明確,沒有詐騙故意”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被告人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客觀上沒有詐騙行為,故被告人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秦文以實際不可能到帳的款項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并騙得了公司登記,且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故其辯護人“起訴書指控的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據此,依照《刑法》第158條第一款、第224條第(二)項、第(五)項、第69條、第57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文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秦文不服,提出上訴。秦文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1.認定秦文虛假出資成立藝術品公司不是事實;2.原鑒定人員與秦文有私人矛盾,要求對扣押的涉案文物進行重新鑒定以確定真實價值;3.對藝術品公司的財務狀況應進行全面審計以確定秦文有無還款能力。綜上,認定秦文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 法院認為,上訴人秦文在申請公司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人民幣1005萬元,數額巨大,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假手段,騙取東航江蘇公司、中航材總公司的財產共計人民幣2825萬元,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 對于上訴人秦文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認定秦文虛假出資成立藝術品公司不是事實”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藝術品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是以江蘇省新聞美術家協會、南京依斯特廣告實業公司、秦文等5個股東名義共同出資人民幣108萬元申請登記注冊,1996年以實物增資至人民幣1550萬元,而該公司實際上只有秦文個人投資8萬元并實際操作,該事實有新聞美術家協會潘高鵬和薛亮、朱紅的證言證實,上訴人秦文也有過供述;秦文稱以香港萬寶堂贈送的字畫等物品進行增資,無其他證據印證。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上訴人秦文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原鑒定人員與秦文有私人矛盾,要求對扣押的涉案文物進行重新鑒定以確定真實價值”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按法定程序委托江蘇省文化廳組織有關專家對涉案文物進行鑒定并無不當,該鑒定結論依法具有證明效力;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原鑒定人員與秦文有私人矛盾,可能會影響鑒定結論的真實性現無證據印證。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上訴人秦文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對藝術品公司的財務狀況應進行全面審計以確定秦文有無還款能力”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本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調取了藝術品公司全部財務報表、記帳憑證等,但因該公司會計核算工作不規范、財務管理混亂、銀行對帳單不齊、營業收入記錄不完整、財務結算收支白條抵庫現象嚴重并通過外單位套取現金等,致使審計缺乏依據,故公安機關對藝術品公司經營收支和資金借貸等情況加以分析、分類、調帳、匯總,制作了該公司的資金流向表,該證據證實秦文將所騙款項用于歸還其他借、貸款及私人購房、購車等,與秦文的供述及相關人員的證言相互印證,并經一審庭審質證、認證,具有證明效力。上訴人秦文明知無還款能力而多次采用虛假手段,用后款抵前款的方式,騙取東航江蘇公司、中航材總公司的財產共計人民幣2000余萬元,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原審認定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證據充分。 綜上,上訴人秦文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是構成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三、裁判理由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行為人向銀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同時又騙取擔保人的信任,以申請貸款的方式獲取銀行資金后,自己沒有償還貸款能力,而由擔保人代為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的情況,對此究竟應當以何罪論處存在一定爭議。本案審理過程中,關于被告人秦文的行為性質,以下三點不存在異議:一是屬于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二是成立虛報注冊資本罪;三是直接騙取中航材總公司470萬元、東航江蘇公司650萬元的行為性質屬于合同詐騙罪。爭議的焦點就是秦文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東航江蘇公司承擔擔保責任1705萬元,究竟構成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犯罪對象為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侵犯的也是復雜客體,即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犯罪對象為金融機構的貸款。按照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在一定條件下,犯罪客體對認定犯罪的性質、分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而犯罪對象往往是犯罪客體的表現形式。因此,通過區別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可以準確界定通過向銀行貸款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性質。 我們認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表面上看是騙取銀行貸款,實際上侵害的是擔保人的財產權益,犯罪對象并非銀行貸款而是擔保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對此種行為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確保所貸出的款項安全可靠,一般均要求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提供必要的擔保。擔保人作為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借貸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負責償還貸款本息(一般擔保)或承擔與借款人共同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連帶擔保)。行為人虛構事實騙取銀行與擔保人的信任,非法占有錢款后,銀行可依據擔保合同從擔保人處獲取擔保,而擔保人則是銀行債務的實際承擔者,受侵害的往往是擔保人。即使擔保人因某種客觀原因如破產等情況導致無法償還擔保,銀行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權益受到實際侵害,但只要擔保人與銀行之間所訂立的擔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銀行與擔保人之間就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法律關系的最終落腳點和行為侵害對象就應認定是擔保人而非銀行。當然,如果行為人提供虛假擔保或者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則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理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聯系本案,秦文假借藝術品公司、中晟公司名義的所有經營都是依靠借款及向銀行貸款,公司從未有盈利記錄,其所還借、貸款,均系以借還貸或以貸還借,現尚有2咖余萬元借、貸款不能歸還,且被告人除了用于其個人購買房屋、汽車等開銷外,不能說明款項的實際去向,至案發也不能歸還上述欠款,因此,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被告人隱瞞公司真實情況,采用虛假抵押等手段,向東航材總公司借款、向東航江蘇公司騙取借款及騙得東航江蘇公司為其擔保向銀行貸款,均應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