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pperdiss人与狗|被吃扇贝的感觉|91大神精品在线视频|大度激吻原声拥吻无背景音乐|扑克又疼又叫长视频|免费看美女隐私全部|猛烈顶弄H禁欲医生H粗口视频

黃佳律師
  • 主辦律師
    律師職務
  • 10年
    執業年限
  • 上海/上海市
    服務地區
  • 0
    案例數量
立即咨詢
【尹寶書故意殺人案】如何理解和適用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 一般不判處死刑的法律規定?
發布者:黃佳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59人看過
▍文?張怡嘉 趙英東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100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寶書,男,1938年2月12日出生。2011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逮捕。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尹寶書犯故意殺人罪,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尹寶書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辯護人提出,尹寶書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本案系鄰里糾紛激化引發,被害人存在過錯,尹寶書系防衛過當。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尹寶書與被害人吳兆義(男,歿年65歲)、被害人王玉瑛(女,歿年62歲)夫婦同住沈陽市蘇家屯區十里河鎮柳三家子村,系鄰居關系,兩家因柵欄占道及堆放糞堆問題產生矛盾。2011年4月2日6時許,尹寶書發現其栽種在吳兆義家糞堆附近的兩棵柳樹棒被人拔掉,質問吳兆義時雙方發生口角,繼而廝打。廝打中,尹寶書用其栽種的柳樹棒擊打吳兆義頭面部數下,致吳兆義因頭面部損傷導致顱腦損傷當場死亡。嗣后,尹寶書到吳兆義家將吳的妻子王玉瑛叫到糞堆附近。王玉瑛發現吳兆義倒地后,與尹寶書發生廝打,尹寶書用柳樹棒擊打王玉瑛頭面部數下,致王玉瑛因頭面部損傷導致顱腦損傷當場死亡。當日,尹寶書委托其表弟尹寶倫代為報案,后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尹寶書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關于尹寶書所提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解,經查,尹寶書與被害人吳兆義發 ?生口角后,持柳樹棒擊打吳兆義頭面部數下,致吳兆義當場死亡,尹寶書對 ?吳兆義行兇后未有悔過之意,將被害人王玉瑛叫到案發現場后,又持柳樹棒擊打王玉瑛頭面部,致其死亡。從尹寶書使用的兇器類型、致傷部位、力度及造成的后果來看,尹寶書客觀上實施的行為反映其具備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對尹寶書的辯解不予采納。關于其辯護人提出尹寶書具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刑事案件登記表、案件來源、偵破報告及證人尹寶倫、關玉坤的證言可以證實尹寶書案發后委托尹寶倫代為報警,且庭審時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但尹寶書連續殺害兩名被害人,后果特別嚴重,不予從輕處罰。關于其辯護人所提本案系鄰里糾紛激化引發,被害人存在過錯,尹寶書系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經查,尹寶書與被害人吳兆義因糞堆及柵欄占道問題產生矛盾后,本應妥善解決,但尹寶書采取極端方式,被害人在本案中無過錯,尹寶書的行為亦不符合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故對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于采納。尹寶書僅因鄰里糾紛而剝奪二被害人生命,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尹寶書故意殺人,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應予嚴懲。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尹寶書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尹寶書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有自首情節,一審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被害人存在過錯,尹寶書有自首情節,且其無前科,系初犯,并系老年人犯罪。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尹寶書因鄰里糾紛而與被害人產生矛盾,持柳樹棒連續擊打二被害人頭部,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尹寶書犯罪手段殘忍,致二人死亡,犯罪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關于尹寶書及其辯護人所提尹寶書具有自首情節,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尹寶書無前科,系初犯,并系老年人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關于尹寶書所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關于其辯護人所提被害人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尹寶書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尹寶書僅因鄰里糾紛,連續殺死二人,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嚴懲。鑒于尹寶書作案后委托他人報案,并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員抓捕,到案后如實供認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在本院復核期間已年滿75周歲,依法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據 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五項、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不核準并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尹寶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發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主要問題 如何理解和適用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一般不判處死刑的法律規定? 三、裁判理由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設的第二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痹摋l文完善了刑法在死刑適用方面對特殊年齡主體的規定,體現了刑罰人道主義和尊老的傳統文化,也是對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深入貫徹,符合刑事立法的文明進步趨勢。 社會生活中,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犯嚴重暴力犯罪的情形較為少見,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特別是如何認定“特別殘忍手段”,是一個重要的實踐問題。本案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尹寶書死刑,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不予核準死刑,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就是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下從兩個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死刑復核階段屬于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審判的時候”。我國的刑事案件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但死刑案件有特殊性,除一審、二審程序外,還有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死刑復核程序審理并裁定核準后,死刑案件的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盡管死刑復核程序不采取開庭審理方式,檢察機關和辯護律師的介入方式也與一審、二審有所區別,但死刑復核程序無疑仍然屬于“審判的時候”。被告人在偵查、起訴,以及一審、二審期間未滿75周歲,但經過一段時間的訴訟期間后,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年齡達到75周歲的,仍然應當認定為在“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本案中,被告人尹寶書作案時的年齡是73周歲,一審、二審時均未滿75周歲,但在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時已年滿75周歲,故符合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則上不適用死刑。 其次,對“特別殘忍手段”的認定不能泛化。“特別殘忍手段”,是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常用詞,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尤為常見,存在泛化適用的問題。究竟哪些情形可以稱得上“特別殘忍手段”,需要逐步統一認識、加強規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對“特別殘忍手段”的釋義是: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雙腳等特別殘忍的行為。實踐中,一般認為,出自冷酷堅決的犯意,給被害人的肉體和精神造成特別嚴重的痛苦、折磨、恐懼的,可視為特別殘忍手段。例如,使用焚燒、冷凍、潑灑強酸強堿等強腐蝕物品致人死亡的;砍下被害人四肢或者挑斷被害人筋脈的;以挖眼睛、割耳鼻等手段毀損被害人容顏的;砍擊、刺扎被害人生殖部位的;用尖刀等利器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數十刀,或者用鐵錘、磚塊等鈍器反復擊打被害人頭部致人死亡的;活埋被害人致人窒息死亡的;殺死被害人后肢解其尸體的;長時間暴力折磨被害人肉體的,等等?!疤貏e殘忍手段”都應當是給被害人肉體上帶來極大痛苦、公眾心理上難以接受的作案手段。因此,不能認為只要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屬于手段特別殘忍。 本案中,被告人尹寶書從現場隨手撿起柳樹棒,先后擊打兩名被害人的頭部,致二人死亡。從尹寶書的作案工具、擊打方式看,其作案手段尚不屬于刑法規定的“特別殘忍手段”,故不宜認定為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綜合考慮本案系農村鄰里糾紛引發,尹寶書具有自首情節,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等多種因素,對尹寶書不應判處死刑。值得注意的是,對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是一項原則性規定,實踐中若出現被告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且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很大的,即使審判時已滿75周歲,也仍可以判處死刑。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