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姿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在無法準確認定經濟損失、用戶數量的情況下,
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后果嚴重”?
發布者:陸衛紅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29人看過
▍文 李曉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100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樂姿,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北京京城邂逅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 1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逮捕。
被告人趙輝,男,1983年3月7日出生,北京京城邂逅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市場總監。201 1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琳,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2011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逮捕。
被告人霍加敏,男,1983年5月4日出生。2011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逮捕。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樂姿等四人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被告人對指控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沒有異議,但均辯稱證明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證據不足。
被告人樂姿的辯護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請對樂姿從輕處罰:(1)起訴書認定北京真情在線國際咨詢有限公司因網站遭受攻擊導致會員退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12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基于“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不應適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計算機解釋》);(3)《計算機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造成“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中的“五萬以上用戶”不能等同于注冊用戶數,而應當以該網站被攻擊期間實際登錄的用戶數計算;(4)樂姿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且系初犯。
被告人趙輝的辯護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請對趙輝從輕處罰:(1)起訴書指控趙輝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證據不足;(2)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機用戶數應為實際用戶數,而非注冊用戶數。
被告人李琳的辯護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請對李琳從輕處罰:(1)起訴書指控李琳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證據不足;(2)李琳系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被告人霍家敏的辯護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請對霍家敏從輕處罰:(1)起訴書指控霍家敏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證據不足;(2)霍家敏屬于過失犯罪,系初犯、從犯,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樂姿系北京京城邂逅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趙輝系該公司市場總監。201 1年2月至3月間,樂姿、趙輝經預謀后指使被告人李琳、霍加敏對北京真情在線國際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情在線公司)放置于北京市朝陽區、東城區的網站服務器進行攻擊。后李琳、霍加敏使用DDOS、CC的方式,多次對真情在線公司網站“www. 10199. com”及“www. zqyjy. com”的服務器進行攻擊,致使上述網站長時間內無法正常瀏覽。李琳、霍家敏共獲利2500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樂姿、趙輝、李琳、霍加敏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起訴書指控四被告人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關于起訴書指控四被告人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事實,僅有真情在線公司出具的書面材料及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書予以證明,無其他證據佐證,故起訴書指控四被告人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證據不足,依法不予確認。鑒于四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樂姿的辯護人所提本案不能適用《計算機解釋》的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霍家敏的辯護人所提霍家敏屬于過失犯罪且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無事實、法律依據,不予采納。綜上,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計算機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人樂姿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被告人趙輝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3.被告人李琳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4.被告人霍家敏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在無法準確認定經濟損失、用戶數量的情況下,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后果嚴重”?
三、裁判理由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正確理解與適用上述規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計算機解釋》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后果嚴重”和“后果特別嚴重”兩種情節分別明確了認定標準。但由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屬于新類型犯罪,具體認定過程中往往既涉及對傳統證據的審查判斷,又涉及對虛擬空間中電子證據的審查判斷,故對《計算機解釋》中涉及的一些專業性問題,應當結合技術和法律兩個層面進行綜合審查。對于本案,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受害公司遭受的經濟損失達到入罪標準,也無法根據受侵害的用戶數量認定構成犯罪,法院依據《計算機解釋》中“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規定認定了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其一,本案現有證據難以準確認定受害公司遭受的經濟損失。根據《計算機解釋》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于后果嚴重: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本案中,真情在線公司向法庭提交婚介服務委托合同、收款單、解約協議、支出憑單等證據,意在證明其公司因服務網絡受到攻擊,導致向6名客戶退費共計112萬元。但由于上述材料均為真情在線公司單方面出具,在沒有找到相關退費客戶且真情在線公司拒不提供公司會計資料的情況下,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與關聯性均無法得到確認。同時,即便上述退費真實發生,也不能把退費數額等同于損失數額。因為退費后公司,不再為客戶提供服務,也就沒有了成本支出,其真正損失應當為前期服務成本和預期利潤,而不是全部退費金額。因此,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四被告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依據《計算機解釋》規定的經濟損失標準認定四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后果嚴重”或“后果特別嚴重”。
其二,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準確認定受害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服務的用戶數量。根據《計算機解釋》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為1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1小時以上的,屬于后果嚴重:造成為5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1小時以上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本案中,真情在線公司提供的公證書證明該公司有16萬余名注冊用戶,其公司網站受攻擊影響的累積時間亦遠超1小時,如依此標準計算,四被告人的行為顯然屬于“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上述用戶數據是真情在線公司通過SecureCRT軟件進行統計后得出的,該軟件的可靠性如何,并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雖然真情在線公司對自行統計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但公證書并不涉及對統計方法和統計內容科學性、有效性、客觀性的評價,僅是對統計過程的一種“見證”。因此,上述統計數據的真實性無法得到確認。另外,即便通過可靠的軟件統計出注冊用戶數,但其所統計的注冊用戶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存在重復注冊的用戶、“僵尸用戶”或者其他“虛擬用戶”,亦不得而知。因此,在真情在線公司以涉及商業機密和會員隱私為由,拒不提供實體會員數據的情況下,僅僅通過統計軟件尚無法確定該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服務的實際用戶數量。
審理過程中,有觀點提出按照系統被攻擊時的實際用戶數(即IP訪問量)進行認定。我們認為,這種方法不可取。首先,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能區分系統被攻擊時哪些訪是正常訪問,哪些訪問是攻擊性訪問,即無法準確統計被攻擊時受到影響的正常用戶數量,一般只能參照正常情況下該網站每天訪問的平均用戶數量來計算,但這一計算結果并不準確,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其次,從字面意義上看,《計算機解釋》明確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受攻擊影響的運行時間應當累計計算,但對于用戶數量則沒有規定可以累加計算。因此,將“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理解為累計計算的用戶數量,有擴大解釋之嫌,也不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訴訟原則。
其三,綜合考慮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應當認定四被告人的行為達到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嚴重”的程度。《計算機解釋》第四條明確列舉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嚴重”的四種情形,同時將“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規定為兜底條款。實踐中,為了防止擴大解釋,一般要求兜底條款的適用對象在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與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條件具有同質性或者相當性。本案中,基于對刑事證據的嚴格把握,雖然不能準確認定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受影響的計算機用戶數量,但四被告人惡意攻擊計算機信息系統達10次以上,總計時間約40小時,造成為全國知名婚戀交友網站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長時間內無法正常運行,必然會影響真情在線公司眾多的服務用戶,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真情在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因網站受攻擊導致客戶退費112萬元及該公司有16萬余名注冊用戶的證據材料雖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但卻可以作為評價其公司經營規模與實際注冊用戶數量的重要參考。因此,四被告人所實施的具體行為,既必然造成經濟損失,又確實導致眾多計算用戶受影響,且影響時間較長,這些情節較《計算機解釋》所規定的“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入罪條件,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均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四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計算機解釋》規定的破壞計算信息系統“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是正確的。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