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pperdiss人与狗|被吃扇贝的感觉|91大神精品在线视频|大度激吻原声拥吻无背景音乐|扑克又疼又叫长视频|免费看美女隐私全部|猛烈顶弄H禁欲医生H粗口视频

陳鋒律師
  • 專業律師
    律師職務
  • 6年
    執業年限
  • 上海/上海市
    服務地區
  • 10
    案例數量
立即咨詢
【王志余、秦群英容留賣淫案】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否采信、如何采信?
發布者:陳鋒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70人看過
▍文 杜開林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7集 ▍作者單位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余,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個體經營戶。2012年6月8日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被逮捕。 被告人秦群英(系被告人王志余之妻),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2012年6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被逮捕。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志余犯介紹、容留賣淫罪,被告人秦群英犯容留賣淫罪,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其中,起訴時指控王志余介紹、容留2名賣淫女在其經營的浴室內向19名嫖客賣淫22次,秦群英參與其中15次容留賣淫。 被告人王志余辯稱,其知道賣淫女在浴室內賣淫,但指控的次數偏多。其辯護人提出,本案涉及的治安行政處罰中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不應直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使用;公安機關已對王志余進行了行政處罰,不應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王志余容留賣淫,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海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志余、秦群英夫婦共同經營海安縣曲塘鎮白塘浴室。王志余、秦群英明知周某宜、周某菊系賣淫人員,仍于2012年1月至3月間容留二人在該浴室內向張某、于某、孫某等9名嫖娼人員賣淫9次。賣淫時,由賣淫女直接向嫖娼人員收取嫖資,然后按約定比例與二被告人分成,王志余共從中獲利160元。其中,王志余參與全部作案,秦群英參與作案2起。同年3月6日,公安機關查明周某宜、周某菊有賣淫行為。經進一步調查,發現王志余、秦群英涉嫌介紹、容留賣淫,遂于同年5月將該案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共查獲19名嫖娼人員,對相關人員按照治安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制作了詢問筆錄,后對其中9名嫖娼人員和2名賣淫女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重新收集證言。 海安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志余單獨或者伙同被告人秦群英在經營的浴室內容留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容留賣淫罪。公安機關在查處賣淫嫖娼活動中形成的言詞證據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本案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提供了偵查機關對張某、于某、孫某等9人的詢問筆錄,上述筆錄與證人周某菊、周某宜的證言和二被告人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充分證實‘王志余容留賣淫女在其經營的浴室內賣淫9次,秦群英容留上述賣淫女賣淫2次。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容留賣淫事實不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海安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人王志余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被告人秦群英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一審宣判后,海安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公安機關查辦治安案件時所作詢問的內容、程序與刑事訴訟中的詢問一致,指控的被告人王志余、秦群英容留周某宜、周某菊賣淫的事實,已由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相關賣淫嫖娼人員均無異議。起訴書據此指控王志余、秦群英分別介紹、容留賣淫22人次和15人次并無不當。一審判決對指控的大部分事實不予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并導致量刑明顯不當。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對上述抗訴意見予以支持。 二審庭審中,檢察員當庭提供了公安機關于二審期間補充制作的孫某等3名嫖娼人員的詢問筆錄,并說明其余7名嫖娼人員的證言無法及時收集。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志余單獨或者伙同被告人秦群英在經營的浴室內容留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容留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除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材料外,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言詞類證據材料應當由偵查機關重新收集、調取,不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對重新收集、調取的言詞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故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據此,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1.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言詞證據材料是否可以直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 2.重新收集的言詞證據作為刑事定案證據使用是否在提取、查實程序上具有特殊要求? ? ? ? 三、裁判理由 (一)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言詞證據,只有經過偵查機關依法重新取證的才具有刑事證據資格 對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否采信、如何采信,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規定。從現行刑事訴訟理念出發,刑事訴訟中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系具有偵查權的主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收集、調取、制作,并經庭審質證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行政執法機關并非法定的刑事偵查主體,故嚴格按照上述理念,無論是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制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客觀性證據,還是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主觀性證據,均應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由偵查機關重新收集。然而,從實際情況出發,特別是從主觀性證據和客觀性證據的形成過程分析,主觀性證據系在取證時臨時生成,其內容受取證程序的影響較大;而客觀性證據在取證前業已存在,其內容受取證程序的影響較小。為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允許在行政執法程序中收集的客觀性證據經一定程序轉化為刑事證據是可行的、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1年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對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根據證據的性質區分為兩種情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調取、制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行政執法部門制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查筆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重新收集、制作?!毙淌略V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憋@然,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未被規定在內,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言詞證據不具有刑事訴訟證據資格。 言詞證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容易發生變化,對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取證的程序要求明顯不如刑事訴訟嚴格。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嚴重的可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受到打擊報復的,可以請求司法機關予以保護,甚至可以打擊報復證人罪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上述規定賦予證人的刑事訴訟權利、義務,在行政執法程序中并不能完全體現出來。即使同一個證人在不同的程序中證明同一件事,因其作證時具有不同的權利義務,敘述事實時可能會有所取舍。在刑事訴訟中對證人證言進行重新收集,讓證人在更為嚴格的刑事訴訟權利、義務背景下敘述事實,能夠保證其證言具有較強的可信性,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于有關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員供述或者相關人員的證言、陳述,應當重新收集;確有證據證實涉案人員或者相關人員因路途遙遠、死亡、失蹤或喪失作證能力,無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證言或者陳述的來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該款規定亦體現了這一精神,即刑事訴訟中的言詞證據原則上應當重新收集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進行適當形式轉換,但必須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公安機關查辦賣淫嫖娼等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有犯罪線索的,在刑事立案后,對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言詞證據,認為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由偵查人員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告知權利與義務、相關法律后果后,向證人、當事人重新取證。不能因其職權的雙重性,混淆行政處罰與刑事訴訟程序,任意轉換不同程序進行執法。未經重新收集、制作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故本案檢察機關所提應當以行政執法過程中獲取的證據認定被告人王志余、秦群英容留賣淫22次、涉及嫖娼人員19人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 (二)重新收集的言詞證據,不能依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程序提取,且需經庭審質證、查證屬實方可作為刑事定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北景敢粚徶?,檢察機關僅向法院提供了重新收集的9名嫖娼人員及2名賣淫女的證言用以質證,對其余10名嫖娼人員的取證情況未予說明。二審中,檢察員又向法庭提供了重新收集的3名嫖娼人員的證言用以質證,對未能向其余7名嫖娼人員取證的原因作了說明。在案證據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后,對該10名嫖娼人員仍然是依照治安處罰法的相關程序收集、制作筆錄,取證程序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時,這些言詞證據材料提及的嫖資數額等內容與賣淫女證實賣淫一次收取100元嫖資等內容并不能完全印證,部分筆錄記載的詢問人與簽名人不一致,同一辦案人員既參與行政執法調查又參與刑事偵查,有先人為主之嫌。一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述證據材料的程序瑕疵以及與其他證據間的矛盾,經庭審質證后,排除其證據資格并無不當。二審中,檢察員提交的3名嫖娼人員的證言材料僅證實其3人在白塘浴室有過嫖娟行為,不能證明王志余、秦群英明知并容留其3人嫖娼。且王志余、秦群英對該3人的證言亦不予認可,因此不能依據檢察機關重新提供的3名嫖娼人員的證言,增加認定王志余、秦群英容留賣淫犯罪的次數。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