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榮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如何判斷是否達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
發布者:李亞敏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97人看過
▍文 范莉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7集
▍作者單位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榮南,男,1953年8月1日出生,無業。2009年4月28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1日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逮捕。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朱榮南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宜興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4年1月,被告人朱榮南向談學范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4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后因朱榮南未及時還款,談學范訴至宜興市人民法院。2008年11月,該院作出(2008)宜民一初字第4271號民事判決,判決朱榮南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歸還談學范186萬元及利息。但朱榮南未能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談學范遂向宜興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08年12月30日該院予以立案執行。2009年3月27日宜興市人民法院向朱榮南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民事裁定書、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朱榮南以無執行能力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及申報財產。同年4月28日.宜興市人民法院對朱榮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決定司法拘留15日。
2009年8月,朱榮南以102萬元的價格向拓友公司購買液壓挖掘機1臺。為了隱藏財產、逃避履行生效判決,朱榮南以其親戚王碗兵的名義與該公司簽訂了工程機械按揭銷售合同,支付首付款30.6萬元后,又以王碗兵的名義與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簽訂個人經營性借款合同,貸款71.4萬元用于支付挖掘機款。后朱榮南依約按期還貸,并于2012年3月提前還清貸款。 ? ?
2012年3月21日,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向朱榮南了解其財產情況時,朱榮南故意隱瞞自己購買挖掘機的事實。同年6月20日,宜興市人民法院向朱榮南送達了督促履行令,要求其在收到該督促令后3日內履行還款義務,朱榮南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亦未如實申報財產。
歸案后,被告人朱榮南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朱榮南與談學范對執行款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朱榮南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談學范對朱榮南的行為表示諒解。
宜興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榮南以他人名義購買經營設備,且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故意隱瞞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歸案后,朱榮南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庭審中自愿認罪;朱榮南與談學范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支付全部款項,取得了談學范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案情,朱榮南的行為嚴重影響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朱榮南不宜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宜興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朱榮南有期徒刑八個月。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朱榮南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如何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
三、裁判理由
嚴重對抗生效裁判的行為,一方面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受到公權力的支持,擾亂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嚴重損害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社會公眾逐步失去對司法的信賴。刑法因此將情節嚴重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納入刑事法規制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出臺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2年制發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的“情節嚴重”:(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上述規范性文件確立的認定標準基本上是采取“行為+結果”模式.由于規定得比較原則,故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空間有限。我們認為,判斷是否達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人手分析:
(一)從行為人的行為特征分析
一是看行為持續時間,即行為危害社會的持續度。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持續時間越久,則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就越大。本案中,宜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行為人朱榮南償還186萬元及利息。因未不履行還款義務,案件進人執行程序。其間宜興市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執行措施,直至2013年本案審理中以執行和解方式解決,前后持續近5年。二是看執行標的金額和類型,即行為危害社會的程度。無法執行的標的額及與申請執行標的額間的比例,亦是衡量該罪社會危害性的標尺之一。本案中,行為人朱榮南不履行民事判決和執行通知的金額達186萬余元,屬于金額巨大。目前,已有不少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認定細則,將一定的無法執行的標的金額作為人罪標準。如浙江省將5萬元作為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起點數額,而貴州省則將3萬元作為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起點數額。另外,裁判款項若屬于特殊類型,如影響權利人基本生活來源的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勞動報酬等,維持基本生產生活所需的勞動和社會保險費、勞動補償金等,關系民生的禁放污水、禁止噪聲等,行為人拒不執行亦可認定為情節嚴重。例如,尹某無證駕駛某建筑公司貨車碰撞陳某致截肢,人民法院判決尹某賠償醫藥費等14萬余元,建筑公司負連帶責任。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抽逃出資80萬元,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執行期間張某撕毀封條,轉移公司賬戶50余萬元并長期躲避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認定張某拒不執行給付救治權利人的醫藥費用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三是看行為方式。行為方式比較惡劣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當前,從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看,通過以下方式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封條等針對執行措施的行為;(2)以虛假訴訟等違法方式抗拒法院執行;(3)實施無償或者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等針對執行財產的行為;(4)撕毀執行筆錄等針對執行活動的行為;(5)采用糾集人員圍堵執行法官方式拒不履行配合義務。本案中,行為人隱瞞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屬于《立法解釋》關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第一項情形。判斷是否隱瞞,應當結合被執行人財物狀況公開程度,即公權力獲知財產情況的難易,加以判斷。
(二)從行為人的罪過程度分析 ?
除了從前述行為特征所體現的罪過外,,還可以從以下方面分析:一是看行為人是否不管不顧人民法院的積極敦促。倘若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督促下,盡其所能逐步執行生效判決,不能完全執行的原因確實在于執行能力不足,則不宜人罪。本案中,朱榮南在人民法院反復多次敦促的情況下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判決執行階段,人民法院送達了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民事裁定書、財產申報表,可以說手續齊全、內容詳盡。無論是從普通人的認知,還是從具體糾紛債務人的認知,朱榮南都應當知道作為司法機關確認的債務人,其應當在裁判指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義務。但在人民法院要求其申報財產時,其拒絕申報;在人民法院要求履行判決確定義務時,其以無執行能力為由逃避履行;在人民法院反復向其了
解財產狀況時,其隱瞞用財產購買其他物品的事實i在人民法院向其送達督促限期履行令后,仍拒絕履行生效判決且不如實申報財產。二是看是否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受過司法強制措施。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受過司法強制措施,即表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其拒不悔改仍有執行能力而不執行,表明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應當屬于“情節嚴重”。本案中,朱榮南因拒不履行本案所涉生效法律文書,已于2009年4月被人民法院決定司法拘留,仍毫無悔改,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規避法院執行,主觀惡性大。
(三)從行為人的行為后果分析
根據參與立法的相關人員介紹,“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既包括最終無法執行的情況,也包括在執行中受到嚴重阻礙,需要法院采取各種措施,排除阻礙后才最終得以執行的情況。例如,人民法院判決行為人歸還非法占有的車輛及行駛證,但行為人以各種理由拖延、搪塞,藏匿該車輛,拒不說明車輛的真實去向,還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地址,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判決,即可認定為“致使裁判無法執行”。又如,被執行人經人民法院多次傳喚協商還款事宜拒不到庭,卻將其名下的房屋設定300余萬元的高額抵押,使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難以獲得實質進展。此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后果還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于權利人而言,行為人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導致追索關系申請人生命健康的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等的權利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導致生效裁判權利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行為人將財產轉移并用于個人揮霍,造成裁判徹底不能執行等情形,均屬于情節嚴重。二是對于司法而言,該行為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執行活動或者損害人民法院形象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每一件執行案件在未審結前都牽涉諸多人力、物力和財力,持續時間越長,司法成本投入就越巨大。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而浪費的司法成本越大,情節就越嚴重。本案中,執行前后持續近5年,人民法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可以認定朱榮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綜上,行為人朱榮南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持續時間長、行為方式隱蔽、標的額巨大,且因拒不履行本案所涉生效裁判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裁判,屬于“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雖然本案審理階段,行為人最終執行了人民法院裁判,取得了債我人諒解,但綜合考慮其客觀行為、主觀罪過程度等,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嚴肅性,故宜興市人民法院對其不適用緩刑是正確的。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