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向司法機關主動
如實供述本人真實身份及所犯不同種余罪的,對余罪能否認定為自首?
發布者:沈林偉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91人看過
▍文 王雪楓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7集
▍作者單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令廷(化名孟令敏),男,1962年9月5日出生,原系長溝峪煤礦干部。2010年7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孟令廷犯故意殺人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故意傷害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孟令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孟令廷在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羈押期間主動交代了自己的殺人事實,應當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孟令廷因不能正確處理鄰里糾紛,于1997年7月26日5時許,持菜刀等作案工具來到北京市房山區佛子莊鄉北窯村安立東家,持菜刀猛砍安立東的長子安慶兵(歿年22歲)、次子安慶忠及女兒安慶紅,致安慶兵死亡,安慶忠、安慶紅輕傷。而后,孟令廷又因懷疑其弟媳劉某(歿年32歲)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而攜帶菜刀來到該村劉某家中,持刀猛砍劉某的頭面部等處20余刀,致劉某死亡。
孟令廷在逃期間,使用其弟“孟令敏”的身份信息,通過他人偽造居民身份證兩張并使用。2010年6月11日1時許,孟令廷在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南尖塔鎮,因瑣事與合租一個單元房的任某發生矛盾。孟令廷持菜刀砍擊任的朋友許振發,致許輕傷(偏重)。同月28日,孟令廷以“孟令敏”的身份被廊坊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孟令廷主動交代了其真實身份及1997年7月26日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令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逃匿期間偽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又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其逃匿期間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的行為,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對孟令廷所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關于辯護人所提孟令廷在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羈押期間主動交代了自己的殺人事實,應當認定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孟令廷殺人的罪行已被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當視為公安機關已經掌握,故孟令廷的上述行為不構成自首。孟令廷不能正確解決問題,持刀連砍4人,造成2人死亡、2人輕傷的嚴重后果,犯罪手段兇殘,情節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孟令廷犯罪后不思悔改,畏罪潛逃多年又接連犯新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嚴懲。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令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孟令廷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孟令廷的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于2012年8月15日核準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維持判處上訴人孟令廷死刑的裁定。
二、主要問題
殺人潛逃后使用化名,后又因犯新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向司法機關主動交代真實身份及所犯故意殺人罪的,對于前罪能否認定為自首?
三、裁判理由 ?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孟令廷以前所犯故意殺人罪已被公安機關上網通緝,而孟令廷因故意傷害以“孟令敏”的化名被廊坊市公安機關羈押期間,又主動交代其真實身份,供認冒用其弟“孟令敏”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于1997年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對于孟令廷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向司法機關主動交代真實身份,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構成自首,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構成自首,僅屬于坦白。我們贊同后一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對于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況,理論界一般稱為余罪自首。對于余罪自首的認定,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審查:
第一,必須是如實供述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該規定要求行為人不僅要供述所犯余罪罪行,還要交代其真實身份。對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孟令廷因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羈押期間向公安機關不僅主動交代了自己故意殺人的罪行,還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真實身份,即之前是冒用其弟“孟令敏”的姓名等身份情況,其真實身份是孟令廷。
第二,所供余罪必須是本人的其他罪行,與所犯新罪不屬于選擇性罪名或者不存在事實、法律上的關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意見》對“不同種罪行”的認定又作了進一步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該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還是不同種罪行,一般應以罪名區分。雖然如實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實供述的其他犯罪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犯罪屬選擇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應認定為同種罪行。”雖然孟令廷如實供述的故意殺人犯罪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故意傷害犯罪,犯罪事實均系孟令廷因與被害人產生矛盾后,持菜刀砍擊被害人,但兩者分屬不同罪名,且不存在法律或事實上的關聯,屬于不同種罪行。
第三,所供述余罪必須為司法機關不掌握。該條件是認定此類情形是否構成余罪自首的關鍵。對何為“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向司法機關主動如實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該罪行能否認定為司法機關已掌握,應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如果該罪行已被通緝,一般應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作出判斷,不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的,應當認定為還未掌握,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的,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已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未被通緝、也未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已實際掌握該罪行為標準。”需要指出的是,該條意見針對的是行為人身份信息明確的情形。如果行為人潛逃期間或者因新罪到案后為掩蓋漏罪或者前科,長期使用化名或者自報虛假身份,即便該行為人被公安機關上網通緝,該余罪亦難以為司法機關所掌握。因此,不能簡單以“是否在司法機關通緝令發布范圍內”或“該罪行是否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作為司法機關是否掌握的標準,而應本著實事求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態度審查判斷,不宜搞“一刀切”。認定司機機關是否掌握余罪罪行,既不能把握得過窄,影響行為人交代余罪的積極性,又不能放得過寬,導致行為人借助余罪自首減輕罪責。對于行為人采用化名的情形,司法審判中應當綜合審查在案證據,結合公安機關偵查慣例等情況,具體分析司法機關有無掌握其余罪的條件與可能,對于行為人外逃后長期使用化名,司法機關對其真實身份的查證又無其他任何線索的,如果行為人因實施其他犯罪到案后如實交代真實身份信息及所犯余罪,可以認定構成余罪自首。如果司法機關有明確、清晰的查證身份線索,不宜認定行為人對余罪構成自首。
就本案而言,首先,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及《協查通報》,被告人孟令廷因故意殺人逃跑后,公安機關于1997年10月7日向各地公安機關、看守所等發布了抓捕孟令廷的協查通報;于2002年4月1日又在全國范圍內對孟令廷上網追逃。雖然孟令廷因故意傷害在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羈押期間,如實供述了自己的殺人罪行,但公安機關具備了解和掌握其所犯余罪的客觀條件和正規途徑。其次,孟令廷使用“孟令敏”的化名已有數年,并以“孟令敏”的身份信息偽造了身份證。公安機關在孟令廷主動交代前,并不掌握其真實身份信息,但孟令廷所持有的第一、二代身份證,均系偽造且被公安機關起獲,其冒充他人身份信息的情況已露出破綻。同時,孟令廷冒充的是其弟“孟令敏”的身份信息,根據公安機關偵查慣例,公安人員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在調取“孟令敏”的戶籍材料,查證行為人與“孟令敏”身份關系的活動中,亦能了解孟令廷的真實身份及所犯余罪罪行。
由此可見,孟令廷使用“孟令敏”化名,對公安機關掌握其余罪罪行并不構成實質障礙。故孟令廷在廊坊公安局看守所羈押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真實身份及殺人罪行的行為不符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規定,不應認定為自首。
需要說明的是,之所以對余罪自首采用比一般自首更為嚴格的認定標準,主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屬被動歸案,司法機關有深挖余罪的職責,犯罪嫌疑人有如實回答的義務。當然,上述對“司法機關是否掌握”認定標準的界定,并不會造成變相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編造和使用沒有任何查證線索的化名的情況。就孟令廷而言,其主動交代真實身份,如實供述其以前所犯罪行的行為,雖不能認定為余罪自首,但已構成坦白。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將坦白上升為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其坦白價值大小、所犯罪行嚴重程度等情節,在量刑時決定對其是否予以從輕。孟令廷故意殺人,致2人死亡、2人輕傷,在逃期間又犯故意傷害罪,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大,雖有坦白情節,不足以從寬處罰,故法院判處并核準死刑。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