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號]【蘇豫魯挪用公款案】
二審宣告無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發布者:張磊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34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蘇豫魯:男,49歲,漢族,原系安徽省經濟協作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1996年5月18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審。
1996年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蘇豫魯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蘇豫魯在1995年7月至10月間,利用其擔任安徽省經濟協作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3萬元投入期貨交易市場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案發后,其親屬代其退還5萬元,尚余7.4055萬元未退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應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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