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號]【趙喆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抬高股票價格獲利的行為如何處理?
發布者:沈林偉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7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7集
一、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吉吉,男,29歲,上海市人,大專文化程度,石家莊信托投資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交易清算員,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吉吉為了抬高股票價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拋售股票時獲利,利用計算機侵入三亞中亞信托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該部待發送的委托數據進行修改,以致“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被抬高。趙吉吉及其朋友乘機拋售股票獲利數萬元,而三亞營業部因此遭受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趙吉吉的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還應當責令其給被害單位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人趙吉吉辯稱:關于“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開盤時漲停(即股票價格上漲至前市該種股票收盤價格的一定比例時,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漲措施)一事,我沒有明確告訴過高春修,其拋售“蓮花味精”股票,與我無關。
趙吉吉的辯護人辯稱:趙吉吉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修改,對其行為應當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趙吉吉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對造成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也表示愿意盡力賠償,故對趙吉吉應當從輕處罰,并應當適用緩刑。另外,被害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除與趙吉吉的行為有關以外,強制平倉也是一個原因,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吉吉曾受過電子專業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從事證券交易的經歷,諳熟證券交易的電腦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趙吉吉到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通過操作專供客戶查詢信息所用的電腦終端,非法侵入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現該系統中的委托報盤數據庫未設置密碼,即萌生了通過修改該數據庫中的數據抬高上市股票價格,以便使自己在拋售股票時獲利的念頭。4月15日,趙吉吉再次通過三亞營業部的電腦侵入該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先復制下委托報盤數據庫,再對該數據庫進行模擬修改。當修改獲得成功后,趙吉吉即決定次日實施。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縱股市變動趨勢的“能耐”,趙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購進“蓮花味精”股票,待該種股票價格上揚時,拋售獲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時,被告人趙吉吉在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里通過操作電腦終端,對三亞營業部準備向證券交易所發達的委托報盤數據內容進行了修改,將周某等5位股民買賣其他股票的數據,均修改成以當日漲停價位委托買入“興業房產”198.95萬股、“蓮花味精”298.98萬股。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上述修改過的數據被三亞營業部發送到證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大幅度上揚。趙吉吉乘機以漲停價拋售了其在天津市國際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帳戶上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獲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也將受趙吉吉示意買入的8.9萬股“蓮花味精”股票拋出,獲利8.4萬余元。由于擁有這兩種股票的股民都乘機拋售,使發出買入信息的三亞營業部不得不以漲停價或接近漲停價的價格買入,為此需支付6000余萬元的資金。三亞營業部一時無法支付此巨額資金,最后被迫平倉,遭受經濟損失達295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為三亞營業部追回經濟損失40余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提交了如下證據。
1.被告人趙吉吉的履歷和趙吉吉原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趙吉吉畢業于上海第二工業大學應用電子專業,曾先后在兩家從事證券交易的單位工作,熟識證券行業計算機操作業務。趙吉吉的供述也印證了上述事實。
2.三亞營業部1999年4月16日的報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報告”證實:三亞營業部經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委托報盤的數據庫先后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報告”還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經復制過數據庫,并進行刪除和修改。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與上述情況反映相符。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的資金帳戶對帳單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該帳戶有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印證了趙吉吉關于想使自己原先購入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在拋售時能減少損失的供述。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技術部經對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后作出的情況分析和三亞營業部電腦操作人員周斌的證言證實: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的委托報盤數據庫未設置密碼,只要掌握一般計算機知識和了解證券行業計算機系統特點,便可侵入并對其中數據進行修改。證實的情況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一致。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偵查實驗情況記錄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關于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中委托報盤數據庫被侵入并被修改數據的現實可行性結論”鑒定書,與三亞營業部的“分析報告”和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亞營業部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的結果、該部4月16日的現場監控錄像帶以及被告人趙吉吉所在單位的同事王洋、劉景亞對監控錄像帶中人物圖像指認的結果證實:趙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過三亞營業部營業廳,通過操作計算機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并將待發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托買賣其他股票的報盤數據作了修改。將5位股民的原始委托數據查詢單與被修改的數據進行對照后證實:股民周某某、李某原于4月16日委托買賣“審能股份”、“豐華圓珠”的數據,被改為以漲停價10.93元分別買入“興業房產”99.9萬股和99.05萬股;股民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原于4月16日委托買賣“金健米業”、“歲寶熱電”和“福建水泥”的數據,被修改為以漲停價12.98元分別買入“蓮花味精”99.99萬股、99.03萬股和99.96萬股。5位股民委托報盤數據被修改的內容,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陳述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蓮花味精”股票會在16日下午漲停,可以買進一些。于是,他在4月15日囑其代理人王琦華買進了“蓮花味精”股票7.9萬股,王琦華本人也跟著買進同樣股票1萬股。高春修的陳述得到王琦華證言的印證。高春修、王琦華的證言還證實: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開盤,即以漲停價委托賣出在4月15日買入的“蓮花味精”股票。趙吉吉供認,曾叫高春修事先買些“蓮花味精”股票。
5.三亞營業部的報案報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單、三亞營業部財務人員孫春皎關于其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陳述、被告人趙吉吉拋出“興業房產”的交割單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的證言證實:趙吉吉非法修改數據后,即電話通知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將其名下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賣出;被趙吉吉修改過的數據在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即被發送到交易所,兩種股票的價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漲停價位,引起這兩種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揚,出現異常波動;有總價格6000余萬元的近500萬股的兩種股票被三亞營業部買入,最后導致平倉,造成該營業部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扣除公安機關追回的部分損失外,尚有240多萬元無法追回。同時,這些證據也反映了趙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機拋售股票從中獲利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審查和庭審質證,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隨著我國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同時,涉及計算機的各種犯罪也逐漸增多,日漸成為社會不安定的一種因素。因此,依法懲治針對計算機和使用計算機進行的各種犯罪,已成為刑法的重要任務。
被告人趙吉吉身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理當自覺執行證券管理制度、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但其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價拋售,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數據的方法,人為地操縱股票價格,擾亂股市交易秩序,給三亞營業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趙吉吉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趙吉吉違法所得的7277.01元,應當予以追繳;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給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造成的經濟損失,趙吉吉應當賠償。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其中第(四)項將“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規定為犯罪情形之一。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被告人趙吉吉的整個行為,從現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了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致使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壞。這些表像,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相似。但是趙吉吉并非以破壞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為目的的實施犯罪行為,其行為主觀上是想在引起股票價格異常上漲時拋售股票獲利,客觀上引起了股市價格的異常波動,結果也確實使自己及朋友獲得了利益,而給三亞營業部造成295萬余元的損失。趙吉吉的犯罪,雖然使用的手段牽連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侵犯的客體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保護的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的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于4月15日買進數萬股“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開盤前即以漲停價位委托拋出,其委托的價格與開盤后出現的漲停價位相符。因此,高春修關于是被告人趙吉吉讓其買進該股票的證詞,是可信的。趙吉吉關于高春修拋售股票與其無關的辯解,趙吉吉的辯護人關于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由于被告人趙吉吉修改了數據,以致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發出了錯誤的買入信息,從而遭受經濟損失。從表面上看,三亞營業部似乎是因無力支付而被強制平倉造成損失,但根本原因卻在于趙吉吉的擾亂股市行為。趙吉吉理應對三亞營業部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承擔責任。趙吉吉的辯護人提出強制平倉是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趙吉吉雖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并且給被害單位造成的絕大部分經濟損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趙吉吉的辯護人要求對趙吉吉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趙吉吉歸案后交待問題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懲治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犯罪行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判決:
一、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二、被告人趙吉吉賠償被害單位三亞中亞信托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497604.62元。
三、追繳被告人趙吉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277.01元,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趙吉吉表示服判,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身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理當執行證券管理制度,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但其為了使自己和朋友能獲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數據的方法,人為操縱股票價格,擾亂股市交易秩序,造成三亞中亞上證巨大經濟損失。被告人趙某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客觀上致使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但從其追求的犯罪目的、采用的手段以及行為侵犯的客體和對象考慮,符合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特征,且情節嚴重。故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害單位三亞中亞上證受到的經濟損失,是因被告人趙某擾亂股市的行為所導致的,即使損失與平倉之間有聯系,也是被告人趙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應當由被告人趙某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全部經濟損失不應由被告人承擔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趙某的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并且造成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至今無法挽回,故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也不予采納。但鑒于被告人趙某交代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趙某賠償三亞中亞上證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49760462萬元;追繳被告人趙某違法所得人民幣7277.01元予以沒收。
三、焦點問題
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案審理中的焦點問題是,如何認定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性質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1)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理由是,被告人趙某為了使自己和朋友能獲取非法利益,利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數據的方法,人為操縱股票價格,擾亂股市交易秩序,造成他人巨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該罪。(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理由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證券犯罪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法定犯”,其共同特點是行為人在證券市場上的交易行為均應是“市場行為”,即用資金買入本身應該屬于正常的,問題出于行為人能不能交易、如何進行交易以及與誰進行交易。但本案中趙某的行為完全超出了一般正常市場行為的范圍,其通過修改計算機中的信息,在他人完全不知且根本違背他人意志的情況下,與其進行所謂的“交易”,這種交易不能算做是一般的“市場行為”;刑法第182條具體列舉了四種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前三項均與被告人趙某的行為不符,第四項“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中“其他方法”應與前三項規定的行為相類似,而本案的行為并非與前三項規定的行為相類似,所以,趙某的行為不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對其修改計算機儲存數據的行為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非法入侵證券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系統存儲數據,人為地操縱股票價格,擾亂股市交易秩序,造成他人巨大經濟損失,屬于情節嚴重,依法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四、法理析解
非法侵入證券交易系統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論處。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是指行為人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證券法明確列舉了操縱行為的具體表現,但實際中操縱者要成功達到目的,一般都有著完整、縝密的實施方案,這個方案往往包括對象的選擇、操縱方式、實施步驟等,這也就增加了司法認定的難度。特別是在利用網絡技術手段的情況下,問題有時會變得更為復雜,對此在司法實踐中需要結合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與技術原理,并依據刑法的規定作出正確的判斷。
(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之故意的認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會危害到證券交易的管理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仍然決意實施這種行為并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故意是一種主觀心態,如何證實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操縱的故意,實際上是相當困難的。在司法實踐中,證實主觀方面的通行做法是依據客觀外在表現推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這是一種被認為比較直觀、簡潔和科學的做法。但是,用這種方法來證實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也會有很大障礙。在證券市場上,控制和影響股價走勢的因素很多,即使某一股票交易價格的形成是在未受到任何人為因素干擾的公正、公平、公開的環境中進行的,該股票價格的走勢也只能是一種模糊的、大致的走向,不可能是絕對確定的、必然的走向,這正是股票的“魅力”所在。人為的因素加入其中,情況就更加復雜,按照一般的理論即由客觀推知主觀的做法有時可能很難奏效。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