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號]【陳超龍挪用公款案】
應如何處理以虛假手段暫時掩蓋挪用公款不能歸還事實的行為?
發(fā)布者:徐文晶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17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集
一、案例簡介
被告人陳超龍。因涉嫌犯貪污、挪用公款罪,于1996年2月15日被逮捕。
199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陳超龍先后收到羅定市城南經(jīng)濟發(fā)展公司、羅定市交通局養(yǎng)征站、羅定市羅城鎮(zhèn)細坑居委會、羅定市居民譚某等單位和個人儲戶存入廣海辦事處的委托貸款共計人民幣75.5萬元,全部不入賬,歸其個人使用。為掩蓋犯罪,又采用偷支儲戶存款等方法,用公款歸還了其中的73萬元,到案發(fā)時止,尚有儲戶譚某存入的委托貸款2.5萬元未歸還。由于被告人陳超龍偷支儲戶存款,致廣海辦事處的庫存現(xiàn)金與賬面不符。被告人陳超龍為了達到賬款相符,隱瞞其侵占公款的罪行,于1995年11月至12月,指使梁甲、梁乙、陳某3人與廣海辦事處簽訂了共計55萬元的虛假貸款合同并入賬,從而侵占公款55萬元。
1994年10月18日,被告人陳超龍收到貸款戶范某歸還廣海辦事處的貸款10萬元后,既不交回單位也沒有入賬,私自將10萬元投入股市買賣股票,占為己有。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超龍挪用公款73萬元,貪污公款67.5萬元。將公款用于賭博、經(jīng)營客車營運、投入股市買賣股票、購買家具以及裝修住房等非法、營利、享樂活動花光。破案后,被告人陳超龍退出贓款110200.42元,尚有564799.58元無法歸還。
廣東省云浮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超龍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向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審理結(jié)果
(一)一審判決
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超龍在任中國建設銀行羅定市支行廣海辦事處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和工作上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賬、簽訂虛假貸款合同等手段,將委托貸款戶交來的委托貸款、貸款戶歸還的貸款及庫存現(xiàn)金挪用73萬元、侵吞67.5萬元,數(shù)額均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1997年9月22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超龍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陳超龍不服,以原判認定貪污與事實不符為由提出上訴。其辯稱:由于動用委托貸款75.5萬元,長期不能返還,就采用偷支儲戶存款的方法應付返還,使得廣海辦事處庫存現(xiàn)金出現(xiàn)虧空55萬元;因為1995年底要搞平衡,搞假合同作虛假貸款55萬元以填平虧空;這實際是用后次挪用公款償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shù)額應是55萬元,連同范某的貸款10萬元,共挪用公款65萬元。
(二)二審裁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上訴人陳超龍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和個人的委托貸款、借款75.5萬元及貸款戶歸還廣海辦事處的貸款10萬元,全部不入賬。將上述共計85.5萬元用于經(jīng)營汽車運輸、賭博、炒股以及購買房子、家具等。貸款期滿后,陳超龍采用自制取款憑條偷支儲戶存款的手段歸還委托貸款或借款。至1996年1月2日止,尚有12.5萬元沒有歸還。
上訴人陳超龍由于長期偷支儲戶存款用于歸還單位和個人的委托貸款或借款,使廣海辦事處庫存現(xiàn)金與賬面不符,賬面大于實有款數(shù)55萬元。為了達到賬款相符,掩蓋其挪用公款及應付支行的檢查,于1995年11月至12月間,指使梁甲、梁乙、陳某與廣海辦事處簽訂假貸款合同,辦理假貸款55萬元手續(xù)并入賬,沖減庫存現(xiàn)金,增加貸款余額,從而侵吞公款55萬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陳超龍挪用公款85.5萬元,貪污公款55萬元。其中挪用的公款已歸還73萬元,未歸還12.5萬元。未歸還部分不再以貪污論處,應列為挪用公款數(shù)額。因此,貪污公款數(shù)額應為55萬元。挪用公款、貪污數(shù)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于1998年8月13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此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死刑復核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認為:被告人陳超龍身為國有銀行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其行為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案發(fā)后不能歸還,給國家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是被告人陳超龍簽訂55萬元的假貸款合同以沖減庫存現(xiàn)金的行為,實際是其挪用公款行為的一部分。其簽訂假貸款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在年終財務檢查時掩蓋挪用公款的事實,最終無法使賬面平衡,不能實現(xiàn)侵吞的目的。因此,認定被告人陳超龍挪用這部分公款的行為為貪污罪,定性不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于1999年12月10日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和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陳超龍犯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陳超龍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免責聲明:以上內(nèi)容結(jié)合政策法規(guī)及互聯(lián)網(wǎng)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nèi)容有誤或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