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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林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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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號]【吳曉麗貸款詐騙案】如何區分貸款詐騙罪和貸款糾紛?
發布者:沈林偉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63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5集 一、案例簡介 被告人吳曉麗。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于1999年4月30日被逮捕。 199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吳曉麗以蓋州市有色金屬鑄造廠的名義先后從蓋州市辰州城市信用社貸款105萬元。貸款期滿后,吳曉麗未能償還。 1995年12月30日,吳曉麗以蓋州市鎂廠的名義,從辰州城市信用社貸款235萬元,將所欠該信用社的貸款本金、利息及其弟吳曉輝、其妹吳曉靜欠辰州信用社的貸款本金及利息轉入該合同。貸款期滿后,吳曉麗仍未償還。 1997年12月24日,吳曉麗又以營口佳友鑄造有限公司的名義,用蓋州市鎂廠2214平方米廠房作抵押,與蓋州市辰州城市信用社簽訂310萬元的借款合同,將原未償還的235萬元貸款的本金及利息轉入該合同。 1996年6月至8月問,被告人吳曉麗以蓋州市鎂廠名義,兩次從蓋州市城建信用社共計貸款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滿,吳曉麗未償還。 1997年12月8日,吳曉麗用蓋州市鎂廠1404平方米廠房和機器設備作抵押,重新與蓋州市城建信用社簽訂貸款251萬元的借款合同,將原200萬元貸款的本金及利息轉入該合同。 上述貸款到期后,經兩個信用社多次催要,吳曉麗沒有償還借款。 1998年9月3日,吳曉麗因在上述兩信用社抵押財產未在產權機關登記,擅自將鎂廠的全部建筑物并廠區土地(包含上述兩項貸款抵押物)作價人民幣400萬元,一次性轉讓給蓋州市亞特塑料制品廠廠長王曉春,雙方在簽訂鎂廠《轉讓合同書》過程中,吳曉麗隱瞞了鎂廠部分建筑已經抵押給信用社的事實。吳曉麗從轉讓鎂廠中收到王曉春分期給付的300萬元現金,但未用于償還貸款。 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曉麗犯貸款詐騙罪,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審理結果 (一)一審判決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曉麗明知其廠房已用于銀行貸款的抵押而將該廠房賣掉,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于1999年10月26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曉麗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宣判后,吳曉麗不服,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吳曉麗上訴稱:其將廠房賣給王曉春時,已將貸款一并移交給王曉春,由王曉春代為償還貸款。后王曉春不承認代其還貸一事,故其曾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王曉春,要求法院認定其與王曉春間的買賣合同無效,而營口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其與銀行所簽訂的貸款抵押合同因未在有關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為無效合同,而認定其與王曉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故駁回其訴訟請求。是由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才致其不能償還貸款,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二)二審判決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吳曉麗于1997年12月8日,用蓋州市鎂廠1404平方米廠房和機器設備作抵押,與蓋州市城建信用社簽訂貸款250萬元的借款合同。1997年12月24日,吳曉麗以營口佳友鑄造有限公司的名義,用蓋州市鎂廠2214平方米廠房作抵押,與蓋州市辰州城市信用社簽訂310萬元的借款合同。上述貸款合同到期后,經兩個信用社多次催要,吳曉麗均沒有償還借款。1998年9月3日,吳曉麗擅自將鎂廠的全部建筑物及廠區土地(包含上述兩項貸款抵押物)作價人民幣400萬元,一次性轉讓給蓋州市亞特塑料制品廠廠長王曉春,并對王曉春隱瞞了鎂廠已有部分建筑抵押給信用社的事實。吳曉麗從轉讓鎂廠中收到王曉春分期給付的300萬元現金,但未用于償還貸款。1998年10月17日,吳曉麗以蓋州市鎂廠名義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蓋州市亞特塑料制品廠,要求認定其與王曉春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后該案經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定吳曉麗與兩家銀行所簽訂的抵押合同因未到有關部門登記而無效,吳曉麗與王曉春之間所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至此造成銀行不能通過抵押的財產收回貸款。吳曉麗所欠銀行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在二審期間已由其弟全部代為還清。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吳曉麗在貸款當時沒有采取欺詐手段,只是在還貸的過程中將抵押物賣掉,如果該抵押是合法有效的,銀行可隨時采取法律手段將抵押物收回,不會造成貸款不能收回的后果;且吳曉麗在轉讓抵押物后,確也采取了訴訟的手段欲將抵押物收回,因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才致使本案發生,故對吳曉麗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上訴理由予以支持,原審認定被告人吳曉麗犯貸款詐騙罪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于2000年11月17日判決: 1.撤銷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對上訴人吳曉麗犯貸款詐騙罪的定罪量刑及數罪并罰部分。 2.上訴人吳曉麗無罪。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