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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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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號]【方金青惠投毒案】 針對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傷多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發布者:李海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83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16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金青惠,又名方氏縣、蔡容妹,女,23歲,文盲,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人。因涉嫌犯投毒罪,于1997年3月11日被逮捕。 廣東省云浮市人民檢察院以方金青惠犯有投毒罪,向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方金青惠于1993年從越南到中國廣西做工,1994年底與廣東省羅定市金雞鎮大崗管理區官塘村村民周繼華結婚。方金青惠與周繼華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周繼華之母簡梅芳對方金青惠沒有生育不滿。一天,周繼華打方金青惠,簡梅芳在一旁幫周,后方金青惠流產。方金青惠認為其流產是簡梅芳毆打所致,遂產生用老鼠藥毒殺簡梅芳的惡念。1996年6月至8月間,方金青惠先后4次購買含有氟乙酰胺的毒鼠藥,毒害簡梅芳。 1996年6月19日19時許,方金青惠乘周繼華不備,將毒鼠藥放人周繼華為其父周木新、其母簡梅芳煲的中藥內。但簡梅芳讓周木新先喝。周木新喝時,方金青惠因怕事情敗露未予制止。次日凌晨l時許,周木新因中毒死亡。 1996年6月24日上午,方金青惠在家煲好瘦肉弼后,把鼠藥放人碗中并添上瘦肉粥請簡梅芳吃。簡梅芳吃了幾口,然后把粥攪混喂其孫女周木蓮(3歲,簡梅芳次子周榮林的女兒)吃。周木蓮因中毒搶救無效死亡,簡梅芳中毒受輕微傷。 1996年6月29日,方金青惠乘簡梅芳不備進入簡梅芳住房,將毒鼠藥放入簡梅芳使用的茶壺中。簡梅芳及其孫子周家發、周錦昌因飲用壺內水中毒,后經醫院搶救脫險。 1996年8月28日上午,方金青惠乘簡梅芳不備進入簡的住房,將一包毒鼠藥放入簡梅芳使用的一白色磁茶壺中。當天到簡家聊天、做客的鄰居、親戚等10人喝了壺內的水后中毒。其中,周金南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簡梅芳、周家發、周錦昌、李蘭花、周天社、何大呀、王世華受輕傷,何拾、黃錦受輕微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方金青惠因與婆婆簡梅芳有矛盾而采用投毒的手段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行為次數多,并造成三人死亡、九人中毒受傷的嚴重后果,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于1999年9月14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金青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方金青惠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隗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方金青惠因與婆婆簡梅芳有矛盾而產生殺人的惡念,以簡梅芳為特定侵害對象,先后四次投毒鼠藥毒害簡梅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對投毒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持放任態度,致死致傷多人,手段惡劣,后果嚴重,應依法嚴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00年4月4日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此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方金青惠因與婆婆簡梅芳有矛盾而產生殺人惡念,于1996年6月至8月間先后四次投放含有氟乙酰胺的劇毒鼠藥毒殺簡梅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方金青惠因與被害人簡梅芳有矛盾而多次采取向簡梅芳使用的器皿內投毒的手段殺害簡梅芳,并對其投毒行為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持放任態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方金青惠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于2000年9月19日裁定如下: 1.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粵高法刑終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和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云中法刑初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方金青惠量刑的附加刑部分。 2.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粵高法刑終字第1071號維持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方金青惠死刑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問置 1.向特定的被害人使用的器皿內投毒致死致傷多人的行為,構成投毒罪 還是故意殺人罪? 2.對犯罪的外國人,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裁判理由 (一)方金青惠以簡梅芳為侵害對象多次投毒致多人死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本案被告人方金惠投毒致死3人、致傷9人的行為構成投毒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是本案爭論的焦點。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中,當某人投放毒物目的在于剝奪特定人的生命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時,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在本案中,方金青惠主觀上是想致特定人——簡梅芳死亡;方金青惠數次投放毒鼠藥均是在簡梅芳家中,非公共場所;毒鼠藥投在被害人簡梅芳所用的食具、茶具、藥煲內,非公共所用器具內。盡管實際上有多人誤貪、誤飲了方金青惠投有鼠藥的食物、飲品,但這些被害人并非是方金青惠追求殺害的不特定對象,故方金青惠采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方金青惠系外國人,不能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犯罪的外國人能否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以往實踐中做法不一。我國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1)選舉權、被選舉權;型黃鵠0剛&雋盒建占社、游行、示威自由的熱烈厶型塑任國家機關職菱笪壑型厶曼哇蜒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上述權利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權利,外國籍被告人并不享有,也就不存在剝奪的問題。本案中方金青惠雖然已與中國公民結婚,但并未加入中國國籍,所以,對其不能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應適用1979年刑法定罪處刑。方金青惠的投毒行為發生在1996年,但一審是在1999年即1997年刑法實施之后。這就涉及到應適用哪部刑法的問題。根據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對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只有1997年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刑較輕才適用1997年刑法。本案被告人方金育惠于1996年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因1979年刑法與1997年刑法對故意殺人罪規定的法定刑相同,故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一審判決、二審裁定適用1997年刑法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另外,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越南駐廣州領事館來函稱,方金青惠小時候神經不正常,因此未上學。廣東省云浮市公安局將方金青惠送廣東省肇慶市第三人民醫院作司法精神病鑒定證實:朱發現方金青惠婚后有精神反常表現;其作案動機和目的極其明確;在拘禁期間,未發現其有精神反常表現;方金青惠精神活動正常,行為時存在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評定其負責任能力。軀體檢查及神經系統檢查無陽性體征,可排除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最后結論是方金青惠無精神病,具有責任能力。因此,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方金青惠作案時有責任能力。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